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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19-11-12 16:39:59 ----
  5. [发文字号] 京民社发〔2019〕177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19-12-03 16:39:42 ----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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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民社发〔2019〕177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行业协会商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

 

北京市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京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水平、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一)坚持“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凡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

(二)坚持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业务主管单位是脱钩改革的实施主体,应精心组织,按照“一会一册”要求做好每个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方案,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完成脱钩改革任务,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提前“甩包袱”。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理事会任期届满的,要完成换届后再脱钩;对于由脱钩引起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变动较大的,要及时按脱钩要求补充调整负责人,确保组织体系健全。

(三)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联合工作组指导全市脱钩改革工作,市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牵头落实,各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各区脱钩联合工作机构落实。发展改革、民政、组织(社会组织党建机构)、财政、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按照配套文件要求协同配合做好脱钩改革工作。

二、改革主体和范围

脱钩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列入脱钩名单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脱钩。暂未列入脱钩名单的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同时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三、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具体任务

(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原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暂时无法并入或划转的,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待脱钩完成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再按有关要求采取并入、划转或其他方式改革。涉及机构分离有关事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出文。

(二)职能分离。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涉及行政职能分离和转移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出文。

(三)资产财务分离。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进行资产清查核实,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确认资产清查结果。各部门不得再安排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部门预算中已安排财政直接拨款的,要及时整改,按程序办理预算调剂。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及使用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

(四)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兼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的行业协会商会出具兼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出文。需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复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需辞去职务的,应履行民主程序,完成人员分离工作。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制定党建分离方案,由业务主管单位报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党委审核出文。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和调查的协会商会有关人员,在审查和调查结束、组织有明确结论前,不办理党组织移交相关手续。脱钩后,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党委统一领导;区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各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

脱钩后,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的外事工作由市政府外办直接管理,区级行业协会商会的外事工作由住所地区政府外事部门直接管理,均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制定外事分离方案,由业务主管单位报脱钩后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出文。外事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必要时可就有关外事活动、国际交流合作事项函询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复意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国际博(展)览会、国际比赛、国际文化展演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且主办的报刊不受脱钩影响,可维持现状;行政机关主管、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刊,行政机关可根据与该报刊的业务指导或行业管理关系紧密程度,选择保留主管关系,或按程序变更为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办。涉及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的,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出文。

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职称评定、居住证办理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才能申报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原管理办法,调整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新管理办法出台前,应明确过渡性措施,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均能顺利办理类似事项。

四、脱钩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9年11月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参加全面推开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完成摸底调查,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填报《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一式两份送交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核准。协会商会的脱钩实施方案要全面涵盖“五分离、五规范”具体内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并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

(二)2020年3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经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核准的脱钩实施方案中所涉及的脱钩事项形成具体方案,其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逐一报批并形成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后,统一报送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由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按照程序报市脱钩联合工作组批复。各业务主管单位收到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的核准通知后,要与有关部门及早对接,及时推进资产清查工作、党建分离、外事分离、人员管理分离等脱钩改革具体事项。市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对本市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三)2020年7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将本部门主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总结和《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单位完成情况表》(附件2)送交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脱钩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登记事项、章程、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行业协会商会及其所属企业占有、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本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市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对全面推开脱钩改革成效进行评估,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中央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

各区脱钩工作参照市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时间进度执行。其中,第一时间段的工作任务可酌情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一)健全党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党委统一领导。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党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保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有序衔接。财政部门要多渠道保障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经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各区要进一步理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

(二)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党委负责的党员包括驻会的专职领导人员、正式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以及聘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临时聘用人员中的党员。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每一家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已建立党委的,由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党委直接管理。已建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由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党委直接管理,或按行业相近、业务相关原则,将现有党总支或党支部整合组建为直接隶属于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党委的若干联合党委。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其有关党的工作可由相关联合党委负责,也可由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党委直接负责。已经实行属地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一般保持隶属关系不变。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要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切实做好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见效,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

六、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一)完善登记管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加强对其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机制、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商会、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及时向综合监管相关部门通报查处结果。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其党建、资产、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时告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综合监管的相关要求,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告知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信息。

(二)加强资产监管。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收费管理。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指导监督,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四)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行业管理办法及对应名录,夯实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监管和支持措施。行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并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我市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七、健全扶持机制

(一)加大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一到两项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事项,提出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事项清单,将其纳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数据统计、行业标准拟定、行业调查、行业发展分析、重大政策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和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

(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交流会商、有效合作的工作机制,引导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平台、谈判、服务作用。引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参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首都“四个中心”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认识脱钩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做到脱钩不脱党的领导、脱钩不脱监管、脱钩不脱指导、脱钩不脱扶持、脱钩不脱服务,扎扎实实做好脱钩改革各项工作,确保全面脱钩改革按时保质完成。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项脱钩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分解和落实工作责任。党建、机构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外事管理以及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将相关配套政策落到实处,对于现有政策不明确事项,要及时予以研究解决。行业管理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市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要认真梳理改革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密切关注、跟踪改革开展情况,及时指导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要通过强化对脱钩改革工作的日常跟踪、调研和服务,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各项任务平稳有序推进。市脱钩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兵把守,落实责任,尤其是在资产、党建、外事、负责人审核等方面指导各区做好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案,把可能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每月报送脱钩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由市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汇总上报联合工作组。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宣传说明脱钩改革目的、意义、进展、效果以及相关政策,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正面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脱钩改革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行业协会商会要强化风险防控,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确保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附件:1.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单位基本情况表         

              2.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单位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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