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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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弃婴是最弱势的特殊群体,做好弃婴救治工作是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职能。早在1998年,我市就针对弃婴救治问题发文明确了部门职责、处置流程、工作要求等基本制度。2013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就弃婴救治工作作出统一安排。 当前,我市弃婴救治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弃婴救治因职责划分不尽合理造成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运转不够协调,不利于弃婴权益的及时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弃婴救治还存在保障制度空白。没有形成全市统一的医疗救治机制,没有建立稳定充分的相应保障举措。 二、主要内容解读 《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共十条。第一条明确了公民发现弃婴后的处置要求。婴儿被遗弃后,涉及临时救治照料、监护人查找和追责、国家兜底监护和保障安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为了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公民应当第一时间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特别强调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第二条明确了公安机关接警处置、工作开展的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三条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弃婴实际情形需要,明确了公安机关直接送医体检和救治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明确了对本市公安机关接警处置、送医救治的弃婴,相应儿童福利机构履行临时代养照料责任的划分以及公安机关与儿童福利机构之间关于弃婴证明材料提供和手续交接。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建立全市弃婴定点救治、罹患危重症和传染病弃婴定点转诊机制,规定了弃婴救治的具体工作要求,有利于提高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之间的工作配合效率,有利于弃婴得到及时、充分救治。第七条明确了弃婴由儿童福利院接收安置环节有关证明出具、寻亲公告和落户养育要求。第八条明确了弃婴救治经费保障来源、结算主体和结算要求,其中第二款特别规定,对查找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相关费用由其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承担。第九条明确了对弃婴行为的责任追究。第十条是附则。 总之,实施意见的出台着力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规范理顺了全市弃婴救治工作流程和部门职责。二是进一步健全了全市弃婴救治工作有关代养照料和医疗救治相关工作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全市弃婴救治有关医疗和生活保障的工作举措。 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