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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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城乡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 2.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2.未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3.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的相关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规定的,可申请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可直接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1.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2.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申请和审核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2.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3.申请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及授权书》; (2)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3)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就业人员需提供任职或受雇单位出具的收入凭证或银行流水单;有集体分红的,提供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或相关凭证;有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4)罹患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申请前6个月内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离婚或丧偶人员; (3)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5.申请人家庭相关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委托民政部门代为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4)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须主动申报; (5)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就业;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就业失业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6.撤销低保申请 申请人可在区民政局做出审批决定前任一时点,提交书面申请撤销申请;也可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代为提交撤销申请(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 材料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发放《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相关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方式包括: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其他调查方式。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不符合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区民政部门将根据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直接审批,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四)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五)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 (六)材料上报 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材料报区民政局。 (七)审批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各项材料,拟批准给予城乡低保的,核实拟保障金额;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全面审查结束后,区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八)审批结果告知 对批准给予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批准决定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批准决定书》和《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对不予批准的家庭,在做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不予批准决定书》。 三、救助内容 (一)城乡低保金 1.家庭领取低保金金额=(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共同生活的保障人口数; 2.下列人员按城乡低保标准全额确定保障金额: (1)由民政部门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等特殊救济对象; (2)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符合城乡低保认定条件的优抚孤老烈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3)重度残疾人; (4)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二)生活补贴 城乡低收入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5%领取生活补贴。 (三)发放方式 低保金和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账户。每月10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四)专项救助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和临时救助等。 四、城乡低保分类救助 (一)收入核减。根据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在对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收入作适当核减后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二)增发城乡低保金。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35%和25%增发低保金。 (三)就业奖励。实现就业的城乡低保申请人和城乡低保对象,先扣除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四)救助渐退。城乡低保人员就业后应主动申报,申报后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 五、动态管理 (一)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核查。 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做出城乡低保金或生活补贴停发、减发或增发等审批决定。不再符合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办理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终止手续,并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决定书》或《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终止决定书》。 六、信息公开 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情况需在本区信息公开网站和持证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长期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低保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证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月保障金额、所在区和乡镇(街道)名称。低收入家庭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持证人姓名、保障人口、救助情况、所在区和乡镇(街道)名称。 公开期限为自批准给予社会救助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七、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