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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北京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6-13 16:03:46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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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出台背景

我市儿童福利已呈现出普惠发展态势,但还存在诸多问题。2011年我市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涵盖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环节的孤儿保障制度。同时,儿童福利在保障对象和保障内容突破了孤儿弃婴范畴,将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体现了一定的普惠发展。同时,整体看,儿童福利补缺特征依然明显,一些儿童因家庭贫困、罹患重病或身体残疾、监护缺失或不当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等突出问题。

构建和发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已进入党委和政府工作日程。《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2013年,民政部在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启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重大任务。201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市健全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福利政策,民政部进一步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我市也在部分区开展了调查摸底、项目需求论证和制度建设探索等系列基础工作,为全市儿童福利分类保障制度全面推行提供了基础依据。

北京具备构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所需经济社会条件和必要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全国各省市前列,已达到较发达经济体水平。各国发展规律表明,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以后,国际大都市的发展重心开始转向社会发展为主,政府更加关注民生、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北京作为首善之区,更具有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特殊发展定位,在改善民生领域理应走在全国前列,作出示范,明确将提升社会福利保障水平作为社会发展目标,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儿童福利分类保障体系将是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同时,全市儿童占比持续下降,家庭结构和功能不断转变。增加对未成年人的人力资本投资,为经济发展持续提供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力资源,优先保障和满足儿童成长发展需求应当成为事关国家民族发展前途的一项战略选择。同时,构建包括儿童福利制度在内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强化再收入分配机制,缩减社会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强调,要强化政府责任,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以“分步实施”为策略,在困境儿童分类基础上,区分困境程度和保障内容,以现金补贴作为儿童福利分类保障的主要形式,优先将需求最迫切的困境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建立分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上,明确五类儿童重点和优先保障。一是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弃婴。二是各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三是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四是残疾儿童。五是0-3岁的家庭困境婴幼儿。在保障内容上,对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儿童,对应其需求内容和程度,设计基础性或针对性福利项目,给予不同标准的经济支持。一是完善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将机构内孤儿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800元;对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叠加发放生活费。二是完善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制度。机构内孤儿参照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低保和困难救助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执行;将各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保障范围。三是建立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制度。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儿童和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四是建立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0-3岁困境家庭婴幼儿给予全额保费补贴,搭建全市统一保险平台,并倡导其他0-3岁婴幼儿家庭自愿参与。

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市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儿童福利制度领域的重大突破,是“十三五”时期我市构建面向全体儿童,重点保障各类社会困境儿童成长需求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和社会化、专业化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的新起点。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