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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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社会救助行政执法统一标准 为规范全市社会救助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程序执法,6月2日,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社会救助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近日,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对此给予了政策解读。 行政执法走向规范统一 北京市民政局于上个月发布的《指引》,共分十章四十二条,除了总则和附则两章外,其他八章大致按照案件办理的流程顺序设置,包括管辖与受理、核查与立案、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和听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强制执行与移送、结案归档。 为了便于基层操作,《指引》当中还研究设计了相关证据标准、处罚标准和文书模板,作为指引的附件。其中,仅用于一般案件程序的16个法律文书,覆盖从受理举报、立案查处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决定的全过程。 新规落地,这意味着全市16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执法工作将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证据类型、统一裁量尺度、统一法律文书。 为依法推进全市社会救助行政执法工作,早在2014年,市民政局就启动《指引》起草工作。为了确保《指引》的起草既符合法律精神,又适宜基层操作,市民政局通过书面、专题座谈等多种形式,反复征求了各方意见,最终形成《指引(试行)》文件。 三种违法行为将受到调查处理 社会救助制度是体现民政兜底职能,保障社会底线公平的重要基础制度。然而通过非法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年前,我市某区居民李先生一家三口开始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去年底,李先生的妻子病故,却没有告知街道,仍按家庭人口数额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获取救助金。本案经举报,已经在李先生所在辖区民政局立案调查。如果调查证据充分,李先生一家除了要退还救助金,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2014年5月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社会救助范畴的违法行为首次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此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法规的精神和内容基本被涵盖入内。社会救助范畴的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本次发布的《指引》对各区民政部门适用法规查处上述违法行为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处罚标准。市民也可以对照本《指引》积极发现和举报上述违法线索。 《指引》还规定,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区民政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将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市民朋友也可以对照规定,监督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 《指引》发布以前,针对社会救助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例很少,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往往存在着取证难、执法难、协调难等等的现实问题。举报人也对该如何举报发现的社会救助违法行为,如何配合民政部门取证不得要领。甚至,受调查对象对于应如何接受和配合调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存在不明确之处。新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明确“谁审批谁管辖”原则 《指引》明确各区民政局对社会救助案件的管辖,按照“谁审批谁管辖”的原则确定。区民政局跨行政区域调查违法行为的,有关民政局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在实际案件中,如违法行为时间跨度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按照这一原则将由“最后审批的区民政局管辖”。 当遇到违法行为时,举报人一般都是向社保所、居委会举报,事实上,这些单位都没有管辖权。而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为2年,如果过了期限,行政单位就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此提醒市民,对社会救助案件的举报,市民应向各区民政局举报。 鉴于举报是社会救助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同时为保障社会救助对象利益,《指引》要求区民政局收到举报,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事后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各区应予受理:有明确当事人;属本机关管辖;有具体线索或证据显示可能存在违法事实。对于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民政局反映,或将已收到的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局,并告知举报人。 调查对象可签署委托书授权 调查取证是执法的关键环节,如何保障受调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引》考虑到社会救助执法的独特性,明确了当事人应与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一致。为了便于执法操作,同时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指引》明确调查对象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授权持证人、户主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其接受调查、签收文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考虑到当事人都是自然人,《指引》特别将“当事人年龄和行为能力”纳入调查重点。 需要强调的是,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但家庭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指引》转化为所有家庭成员解决这个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社会救助执法的处罚内容难以细分到每个当事人的困境,从更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出发,《指引》将听证标准降低到“对全体家庭成员作出超过1000元较大数额罚款”。 处罚裁量基准全市统一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统一各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指引》对不同情况的违法行为区分了危害程度,并相应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事实被查实的,首先是要做出停发社会救助的行政决定;对于不自行退回的,还要追加责令改正的行政决定。在此基础上,视情节严重,给予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何谓严重?这就要配套使用《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民执发[2015]427号),其中按照违法所得金额的高低区分了处罚的档次:5万元以下的,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万以上10万以下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万以上的,处3倍罚款。此外,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以下的城市居民还将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另外,经查实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如果当事人未按照行政决定要求退回违法所得,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而违法所得达到10万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动退回违法所得,都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执法是老百姓身边的“哨兵”。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作为市民政局专门的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着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民政管理秩序的职责。除了社会救助领域,执法大队也同时承担着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殡葬服务、优抚安置、福利彩票等多项民政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要求,大队致力于在各执法领域当中,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梳理和制定全流程、可操作的执法工作指南。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也希望广大市民更多的了解民政执法,关心民政执法,支持民政执法,提醒首都市民一旦发现涉嫌违反民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及时拨打首都民政举报电话:84038110,或登录北京市民政信息网执法信箱当中予以留言。 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