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2-03 00:00:00 来源: 社会救助处
【字体: 】    打印本页  

  2015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规定对依靠集中供热采暖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为做好政策实施工作,近日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联合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6]50)于本采暖季执行。《细则》就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补助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补助对象。一是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二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

  补助标准。一是在乡优抚对象。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二是非在乡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本人在单位没有享受供热采暖补助或已享受供热采暖补助的,可按照以下标准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或补差: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在单位享受供热采暖补助达到和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三是低保(含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家中同住人员已经在本单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可差额享受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高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补助程序。每年11月,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出具《北京市优抚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或《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的申请,同时提交集中供热采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社保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其出具相关补助凭证。

  申请人在取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上述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未取得补助凭证、补助资格被注销或取得补助凭证但拒绝将补助凭证提交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其收取采暖费。

  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供热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汇总补助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供热单位。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