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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
  3. [实施日期] 2016-12-30 15:09:56 ----
  4. [成文日期] 2016-12-30 15:09:42 ----
  5. [发文字号] 京民捐发〔2016〕540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16-12-30 15:09:34 ----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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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北京市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社会捐助事业发展水平, 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捐助渠道,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群众监督的发展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同时,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积极参与捐助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捐助工作是指在本市困难群众帮扶、本市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对口协作等工作中以及发生大型自然灾害和城市突发事件后,在救急解难、扶危济困等领域开展的捐赠物资接收、处理及发放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的范围仅限于捐赠物资,不包括捐赠资金。

 

第二章  接收捐赠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由区以上民政部门委托设立捐助站点,其接收服务区域由设立单位所在区民政部门确定。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符合设立捐助站点标准,即:有一定的工作面积,有捐赠物品临时存放区域;有宣传墙面用于宣传社会捐助工作相关内容,如简介、主题公益活动、捐赠范围及流程、捐赠公示公告以及辖区捐助站点电话等内容;有统一制式捐物箱;有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捐赠工作,配置计算机及办公设施。

    第六条  设立程序

    符合设立条件并有意愿设立捐助站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备案管理。

    (一)申请设立捐助站点情况说明。

    (二)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章程等证明材料。

    (三)按照捐助站点标准,落实具体内容。

(四)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书面告知结果。

(五)经过区民政部门检查验收后,签订设立捐助站点协议。

(六)经批准设立的捐助站点,由区民政部门颁发“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牌匾。

第七条  捐助站点的监督管理

(一)捐助站点按照全市部署开展各类主题捐赠活动,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每月26日向所在区民政局捐赠中心报送接收捐赠物资情况,并按要求将物资移交市捐赠物资分类处理基地。

(三)捐助站点接收捐赠物资时,须使用统一的捐赠登记本、捐赠证明。

第三章  物资处理

 

第八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企业承担捐赠物资处理。

(一)按照标准流程,收集、运输、分拣、清洗、消毒、整理、包装接收的捐赠物资。

(二)符合援助标准的衣物,经过消毒清洗处理后,按照标准分拣整理,进入捐赠库房,或发放到全市慈善超市供各辖区困难群众持证免费领用。

(三)其他不适宜捐助的衣物,统一由具备再生加工资质的机构进行再生加工处理,制作的成品返回捐助站点回馈捐赠者。

 

第四章  物资发放

 

第九条  目标任务及参与资质

(一)在本市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对口协作等工作中以及发生大型自然灾害和城市突发事件后,在救急解难、扶危济困等领域与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捐助工作。

(二)社会组织应在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申请前1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且年度检查合格。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本市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对口协作地区向市民政部门提交的、适合社会组织参与实施的捐助项目,由市民政局通过信息平台发布项目内容及实施要求,拟参与项目实施的社会组织须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组织章程;

3.《捐赠物资发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

    民政部门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专家等成员组成。在申请的社会组织中,择优入选,结果书面告知相关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捐助项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受助地区的基本情况及需求;

    2.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组织章程;

    4.《捐赠物资发放项目申请书》。

    民政部门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专家等成员组成。结果书面告知相关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

    (一)签订项目实施协议书。

(二)物资发放后,需提供受援地区出具物资接收证明,或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及协作地区贫困群众接受物资签名明细。

(三)监督公示。在北京民政信息网站公示《捐赠物资发放项目申请书》及援助地区受益情况。

    第十二条  过程管理

(一)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过程影像资料。

(二)项目结束30天内,提供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项目总结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终止

    社会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项目执行,并向社会公告: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二)提交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活动中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四)存在违反双方协议或团体宗旨,将捐赠物品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信息公开。捐助项目实施结束30天内,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将项目开展情况在北京民政信息网公示;各区委托设立的捐助站点,在区级媒体及网络平台公示;各社会捐助站点要定期在醒目位置张贴接收捐赠信息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监督。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的程序,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区民政部门应拓展监管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十六条  严格依法开展。对于社会力量违规开展接收活动、违规处理使用捐赠物资,或拒不履行信息公开等行为,市、区民政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民政局捐赠物资发放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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