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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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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 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适用对象: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在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紧急医疗救助等服务时,依据现有规定无法按照相应程序履行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进行住院登记和手术签字等手续的老年人。本着自愿、自主原则,可以选用本办法通过代理服务机构实现入住养老机构及相关接续服务需求。 服务主体:代理服务机构是由北京市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组织。鼓励代理服务机构在实施特殊家庭老年人代理行为中,统筹组织、发动协调各类评估、资产管理、志愿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共同参与老年人权益维护和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职责:北京市民政局负责相关政策制定、指导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代理服务行为,负责向特殊家庭老年人、代理服务机构提供全市养老机构的相关信息。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地区开展代理服务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重大事故的紧急处理,并做好代理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和特殊家庭老年人之间的协调工作。 代理服务方式:特殊家庭老年人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提供代理服务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代理服务机构通过一定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择其他参与特殊家庭老年人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组织,以自愿接受或签订协议的方式向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陪医、导诊、陪床、康复护理或志愿服务、法律援助等服务以及相关联的资产评估、管理等服务。 代理协议要求:代理服务机构接受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委托时,应当查阅、审核特殊家庭老年人的个人信息等相关情况,为其提供相适应的委托服务。代理服务机构受理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的委托要求,并审核其提供的资料后,经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向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范围:代理服务机构根据特殊家庭老年人的综合情况,推荐与其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养老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由特殊家庭老年人自主选定,签订三方服务协议。受特殊家庭老年人委托,协助其与养老机构签订《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在老年人出现疾病或特殊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接受医疗救助时,代为办理住院登记、手术签字等相关事项,在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特殊家庭老年人进行维权以及其他经双方约定的服务事项。 代理行为规范:代理服务机构接受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委托后,未经特殊家庭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受委托事项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依据本办法由其他参与机构或组织为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按三方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代理服务机构接受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委托,协助和参与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接受医疗服务等程序性签字手续事项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事项按双方约定执行。
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