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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民政工作要点
发布日期:2015-03-26 00:00:00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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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民政工作要点
 
2015年全市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法治民政建设主题,科学编制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全力抓好城市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殡葬管理体制四项重点改革,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儿童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服务五大惠民工程,着力强化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规划统筹和信息化建设四项保障,充分发挥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的基础作用,努力推动民政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做出新的贡献。
一、大力加强法治民政建设
1.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干部学习,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举办系列专题学习班、讲座和报告会等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干部轮训,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刻领会四中全会精神实质,学会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2. 出台《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民政的意见》。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制定《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民政的意见》,对建设法治民政做出制度性安排,明确法治民政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上半年提交局党委全会专题审议。
3. 完善民政政策法规。推动《北京市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若干意见》和《北京市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出台,制定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征地超转、养老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发展等规范性文件;出台推进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规范民政信访程序。
4. 严格依法行政。梳理民政行政审批和处罚事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制定民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再精简下放一批审批和服务事项,制定民政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规则流程,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管理。
5. 加强民政执法监察。实施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健全办案规范和裁量标准,坚决查处违法组织和违法行为。出台区县民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强化基层执法力量,重点推动社会组织、殡葬等执法重心下移。
6. 推进民政服务管理规范化。开展“规范管理建设年”活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民政资金使用和发放、基础设施建设、选人用人、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招投标,确保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筹建首都民政标准化委员会,制定实施社区建设、殡葬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地方标准,推进民政服务窗口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业务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
7. 推进以德治乡村、以德治社区、以德治社会。充分发挥民政德治优势,在家庭倡导“孝”、社区倡导“和”、社会倡导“善”, 改革孝星评选办法,提炼新的“二十四孝”,总结推广西城区义达里社区、通州区仇庄村等以德治理经验,树立一批模范家庭、示范社区和典型村庄,推进以德治理。
二、全力抓好四项重点改革
(一)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8. 召开城市管理工作会议。出台《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的意见》,筹备召开第六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总结推广石景山区试点经验,理顺条块关系,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9. 推进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出台并实施《关于深化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试点调整部分地区街道社区规模,优化街道职能设置,强化街道在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统筹协调职能。制定部分地区街道办事处调整方案,推动条件成熟的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事处转制。推进乡镇职能转变和服务管理方式创新,指导乡镇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
10. 推进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指导东城区、朝阳区开展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加快市级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出台《关于加强社区民主协商提高社区治理水平的意见》,所有社区建立社区议事厅。指导修订村规民约,将“和”“德”理念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11. 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出台社区工作准入办法,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制定北京市《关于撤村建居的指导意见》,稳步推进城乡结合部撤村转居工作。探索社区多元主体治理模式,推进老旧小区治理方式创新,重点解决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的问题。
12. 做好居(村)委会换届工作。完成第九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第十届村委会选举工作,重点研究村委会候选人资格条件,完善选举程序,选举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的村委会干部。
13. 深化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化改革。出台《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区县和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出台《北京市社区服务指导意见》,明确社区服务范围,厘清社区服务中心职责,推动社区服务全面发展。
14. 壮大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完善社会工作职业评价体系,制定社工员培训考试办法,组织未考取社工职业证书且具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的社区工作者考试,提升社区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完善社会工作者带领志愿者服务机制,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15. 推动 “三社联动”。制定出台《关于推进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的指导意见》,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工人才为支撑的社会管理服务新格局。
(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16.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顶层设计。出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加强社会组织分类扶持和管理,根据社会组织性质、类型、能力,制定不同的管理、扶持政策。
17. 推进政社分开。规范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出台《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做好30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
18. 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支持和规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要求、程序及评估方法,建立项目遴选、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的规程和标准,加大资金资助力度,重点培育100个品牌社会组织。
19. 强化社会组织扶持引导。改造提升首都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发挥市级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社会组织年检工作。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民间智库。推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以理事长、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为重点加强培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20. 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探索加强对网络社会组织的监管。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出台《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推进社会组织公开透明运作。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及查询平台,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1. 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及时予以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处罚。
(三)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22. 促进公办养老机构归位。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功能定位,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以及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作用。将第五社会福利院改造成专门接收失独老人的综合性示范养老福利机构。大力发展失能、失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23. 规范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行为规范。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人范围和评估内容、程序。加强对会员制养老机构的监管。
24. 推动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除保留部分机构承担本区域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其他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交给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借助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盘活公建养老机构。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公建(办)民营机构或企业发展。
25. 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立给予社会力量一次性建设支持长效机制,新建养老机构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制定养老机构设立筹备指导意见书,完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全市新建养老床位1万张,床位总数达到12万张。开展营利性养老机构“分割出售限制性产权”试点。
26. 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质量。统筹养老机构与医疗资源,落实医保定点审批,培育康复辅具市场,促进“医养工”结合。深化标准化建设,加强护理服务规范管理,推广养老品牌连锁经营。开展科技化、信息化建设,利用物联网、远程教育、远程医疗和电商服务,丰富管理服务内容和手段,有效提高入住率。
27. 壮大养老护理队伍。与社会机构合作筹建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培训,为养老服务机构输送养老管理人员、护理员队伍。
(四)殡葬管理体制改革
28. 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向区县下放殡仪服务审批权。推进部分公墓类殡葬事业单位实行转企改制,发挥殡葬协会作用,推动殡葬服务社会化。
29. 大力推进生态殡葬。以八宝山革命公墓生态墓园和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公益性公墓为示范,二季度召开现场观摩会,在全市推广节地生态安葬,经营性公墓内建设低价位的公益安葬设施,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30%以上,骨灰撒海比例达到2%以上。
30. 健全殡葬政策制度。出台《首都殡葬改革发展纲要(2015—2020年)》、《生态墓园建设指导意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和《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召开全市殡葬工作会议。
31. 规范殡葬市场管理。改革殡仪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改进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模式,培育殡葬服务中介市场。严格殡葬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公墓。
三、加快推进五大惠民工程
(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
32. 重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调整养老服务发展思路,将工作重心从机构养老转向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出台《北京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托老所和居家养老服务单位管理办法。
33. 发挥养老照料中心功能。新建至少40个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完成已建养老照料中心所在辖区老年人需求筛查,建立社区托老所与街道养老照料中心有效衔接的机制,增强养老照料中心辐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功能。制定老年餐饮服务企业和困难老年人营养餐补贴政策,建立“中央厨房+社区配送+就餐、送餐、助餐”老年营养餐服务体系,综合解决老人就餐问题。
34.打造养老服务品牌。总结推广老年餐饮、康复护理、养老家政、科技养老、老年用品等养老服务品牌企业的管理服务经验,推动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规模化运营。重点奖励扶持养老服务行业龙头单位,塑造和培育养老服务的“北京品牌”。建设老年身心健康服务基地,完善街乡镇心理健康服务点,发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广泛开展老年精神关怀服务。
35. 健全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制定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照顾者支持和补贴、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无担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等政策。出台《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组建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深化全市养老(助残)券变卡后的服务推广应用工作,完善服务体系,力争实现老年事务的网上办理和事项入卡。
36. 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落实西城区、朝阳区国家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示范区相关建设任务,制定一批地方性标准,试点多种养老服务模式。制定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基金,探索建设养老服务产业园,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发老年人旅游、教育、用品等产品和服务。
(二)社会救助工程
37. 健全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开展社会救助体系研究,梳理整合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完善低保分类救助和促进低保人员就业政策,填补制度空白,提高保障标准,逐步形成首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
38. 实现低保标准城乡并轨。推动门头沟、房山、怀柔、平谷、延庆等区县低保标准城乡并轨,实现全市低保救助城乡一体化。
39. 推动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健全社会救助个人申请机制,强化主动发现,确保应保尽保。完善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广泛征求低保对象、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等意见建议。建立低保追偿机制,明确行政处罚程序和方式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完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进核对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和机构数据对接,加强市、区县、街乡三级核对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与相关部门常态会商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制定入户调查、医疗核算、低保评估等具体事项目录、服务标准及评估办法,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领域。
41. 深入推进接济救助服务社会化。委托专业社工机构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外展、跨省护送等专业救助服务。制定《北京市长期滞留人员托管单位服务标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做好来京上访人员心理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
42. 加强防灾减灾建设。制定创建综合减灾示范街乡标准,创建50个国家级和150个市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培训2000人以上的灾害信息员,为每个社区配备1-2名灾害信息员。开工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完成1-2个分库的立项工作。修订北京市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推进基层社区(家庭)救灾物资储备,推行救灾物资单元化、分区分类管理模式。
(三)儿童福利工程
43. 建立适度普惠儿童福利制度。深化房山区适度普惠儿童福利试点,制定推进儿童福利事业普惠发展的实施意见,健全儿童福利工作指导体系,推出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
44. 建立困境儿童保护机制。落实《关于依法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引入社工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针对因家庭贫困、教育缺失、突发变故等造成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失问题,提供社区帮扶、心理疏导、监护监督和监护干预服务。
45. 规范家庭寄养行为。制定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和家庭寄养转收养管理办法,建立民间儿童慈善组织和机构收留困境儿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家庭寄养的规范管理。
46. 开展收养家庭评估。建立评估机制及指标体系,从收养动机、家庭状况、居住条件、养育安排等方面,对收养家庭的抚养教育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四)优抚安置工程
47. 开展双拥共建。做好新一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表彰和新一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推荐工作。实施为驻京部队办实事工程,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抓好以“五新联创”为重点的双拥“一区一品”建设,推动基层双拥工作创新发展。提高双拥大厦运营管理水平。
48. 做好烈士褒扬和优待抚恤工作。做好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相关工作,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制定《烈士公祭办法》实施细则,推进八宝山烈士纪念园和北京烈士公祭网建设。全面落实优抚政策法规,推进抚恤补助金区县统发,深化光荣院社会化改革。
49. 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服务。出台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跟踪系统,搭建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平台。探索退役士兵跨区域培训新模式,创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品牌院校。
50. 推进军休服务规范化、社会化。贯彻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加速服务管理工作转型升级。完善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办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有条件的军休所建立日间养老照料中心,满足军休干部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五)社会服务工程
51. 完善婚姻便民服务。打破婚姻登记户籍限制,实现全市范围内就近办理。修订《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督促指导东城区、海淀区和密云县三个婚姻登记机关解决人员、编制和场地等问题,实现全市所有婚姻登记机关达标。
52. 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建立全市统一的规范化、程序化见义勇为人员确认颁证仪式。建立民政与公安部门联动机制,增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时效。全面开展社会评审,扩大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社会参与。 
53. 深化福利企业改革。出台《市属福利企业改革方案》,关停并转部分福利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福利企业集团,盘活福利企业资源,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制定全市福利企业发展规划。
54. 推动“慈善北京”建设。出台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完善慈善与救助、福利的政策衔接。设立首都慈善奖,评选表彰一批知名企业、组织和个人,广泛开展“扬善念、结善缘、推善行、当善星”活动,打造“慈善北京”品牌。加强全市慈善信息平台建设。举办全市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推进区县成立慈善基金会,开展社区慈善基金试点。完善捐赠物资处理和慈善超市社会化运行模式。
55. 提升超转人员服务管理水平。落实《北京市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程序,规范服务流程;出台《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办法》,提升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着力强化四项基础保障
(一)加强队伍建设
56. 深化组织机构改革。出台《贯彻落实“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民政单位党的色彩。优化调整市、区民政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整合职能相近处科室,做大做强重点业务处科室。规范区(县)老龄工作机构设置。制定民政部门转移政府职能目录以及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方式,为全市街道乡镇配备专业社工,专职从事基层民政工作,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
57. 创新干部培养模式。适应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制定《2015—2020年北京民政人才发展规划》,推进民政领军人才等7支队伍建设。对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统一开展教育培训,继续开展市、区多层面民政干部交流挂职,探索与民政部挂职交流干部。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58. 加快推进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对照“十二五”民政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养老机构、照料中心、救助站、儿童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
59. 加强民政资金规范管理。推广通州和平谷经验,整合规范各类民政对象补助资金,实施网络管理和银行统发,确保民政对象补助资金管理更规范、精准,服务更便捷、高效,实现民政资金的阳光运行。
60. 强化纪检监察。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加强纪检、审计部门联动,开展救灾资金专项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全程审计,及时发现、查处和通报民政系统违法违纪案件。
61. 打造民政特色品牌。完善区县民政绩效考评体系,召开区县“一区一品”建设工作交流会,总结“一区一品”经验,推广具有示范引领、可复制的创新亮点和工作模式,打造区县特色民政。
(三)加强规划统筹
62. 科学编制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统筹市区两级力量,开展“十三五”时期北京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科学确定民政工作发展目标、工作任务、重大改革举措、建设重点等,并做好与民政部、北京市及各区县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
 63. 加强对区县的支持和指导。指导区县合理确定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特别是将区县所必备的“十个一”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街道乡镇必备的“三个一”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纳入区县“十三五”总体规划。
64. 统筹京津冀民政事业发展。与天津、河北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起三地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动三地在养老服务、防灾减灾、孤残儿童和残障人员养育、区划界线、慈善捐赠等重点领域开展合作。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65. 加强信息化统筹规划。统筹推进市、区两级业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信息化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重点支持涉及工作模式创新与监管效能提升的整合型项目,推进基层服务工作的多渠道受理与跨区域通办,推行事务办理的移动化、无纸化。
66. 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民政一体化办公平台、“大数据”中心建设,及时、完整、准确采集基层业务数据,在婚姻登记、养老、救助、福利、殡葬、社会组织等重点领域,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与业务协同办理,提高管理与决策水平。
67. 加大民政宣传力度。紧跟民政工作进展和亮点,认真策划、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运用主流媒体及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主动将新出台的政策、好的经验做法、民政先进典型向社会广泛宣传,积极应对舆情和社会热点,维护民政系统的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