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办法》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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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送达回证的使用。即第7条进行了明确规定。送达回证作为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重要凭证,在民政的实际工作中采用不多。很多工作还是采用原来传统的模式,即在文书的下面由当事人签字。此种方式,无法证明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时间,甚至有时无法证明文书送达给了当事人。 二、关于送达档案的保存。档案的保存,是在发生行政争议中的重要证据材料,包括送达回证、邮寄凭证、录像、照片等。 三、关于送达文书的主体和市局规范各类执法文书的职责。第4条规定了送达文书的主体是制作文书的部门,第26条明确了市局各业务部门制作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的职责。 四、关于送达的时限问题。对送达时限无明文规定的,《办法》第6条第2款、第3款要求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期限届满前进行送达。同时,对过程中的文书,也明确了5日内送达的时限。对送达时限无明文规定的,应当在行为期限届满前送达。 五、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起算期限问题。对于当面申请的,收文单位一般会进行登记,起算时间不容易出问题。但是对于当事人邮寄过来的材料,很多部门都按照本部门收到材料的时间开始起算,导致行为超期违法。对于邮寄的材料,信封的保存非常重要,信封背面一般会有签收日期。以EMS或者挂号形式邮寄的,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确定签收日期。 六、关于电子方式告知问题。《办法》第20条、21条对电子方式告知作出了规定,区别于第17条的电子方式送达。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是受送达人明确同意要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是单独使用的一种送达方式。电子方式告知,是未经当事人同意、且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而我们又有其电子联系方式,可以辅助性告知。采用这种创新的辅助告知方式,既是更全面地履行告知义务,也可以减小因不同情况造成的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