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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14-08-21 来源: 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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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资金设立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要求,促进和规范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政策和《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依据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起,设立“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发展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养老专项”) ,执行至2015年。

按照资金统筹的原则,“养老专项”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资金规模52000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12000万元,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36550万元,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450万元。重点用于落实居家养老(助残)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改造和运营、生活失能城乡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精神关怀和老龄信息建设等项目(不含老年优待政策中的免费乘坐地面公交车补贴、免费游览市属公园补助、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养老服务基本建设等资金)。

二、2013年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重点项目支出情况

2013年“养老专项”下达预算52000万元。其中:养老服务券结算补贴23840万元、助残服务券跨区结算补贴 1100万元,用于80岁及以上老人、1679周岁重度残疾人的服务券结算补助;社会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5764万元,用于对社会力量兴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际运行床位给予资助补贴;为老服务示范单位奖励5000万元,用于奖励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及其他签约养老服务商中的先进单位;支持四所区县级养老机构4028万元、街道(乡镇)敬老院建设资助3061万元,用于完善区县及基层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及功能。另外还用于万名“孝星”命名奖励 1000万元、老年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1000万元、高龄老年人补助医疗872万元、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行资助774万元、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资助512万元、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资助220万元。

三、2013年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2013年“养老专项”的实施,推动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养老服务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老年人(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完善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健全了社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体系,为今后养老助残事业持续、深入、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养老(助残)服务券制度,使养老服务工作在社会各界产生较大影响;推动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养老观念转变;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初步形成;家庭养老服务行业蓬勃发展;家庭养老服务队伍逐渐壮大。

2)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工作,发挥专业社会组织的力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类型型的市级示范、引导性精神关怀服务,加强老年人(残疾人)的心理保健,促进心理健康,预防精神疾病,受到广大老年人欢迎。

3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医疗补助:体现市委市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实现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基本医疗。

4)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示范单位奖励:通过对为老服务先进单位的奖励,促进规范了项目建设标准、提升服务水平,为推进全市各级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科学化布局、规范化服务和健康化发展起到激励和引导作用。

5)万名“孝星”命名活动,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在首都公民思想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6)社会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运营资助,减轻社会力量兴办机构运营负担,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动力和热情。

7)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支持推出适宜北京市的老年人意外伤害基本型商业保险产品,发挥财政资金投入公共养老服务的引导、托底作用,资助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等五类人员免费参保,其他户籍老年人自愿参保,总参保比例占全市户籍老年人约10%

四、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措施

1、根据新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养老服务发展统领性文件,结合市人大委员、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从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求出发,统筹保障支持方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在预算资金规模内,深入挖掘投入的产出效益。

2、完善统筹决策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各级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相应职责分工,建立市和区县两级监管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3、完善资金投入方式。研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引入财政资金的竞争性分配模式。

4、建立“养老专项”项目备选库,提高入库项目的质量。强化“养老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年初预算批复率。

5、落实大额专项资金向人大报告制度。发挥市人大、审计和财政绩效考评的作用,使“养老专项”申报程序规范化、项目执行高效化,进一步提高资金绩效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