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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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老龄发〔2014〕119号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精神,减少为老服务单位的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市民政局、老龄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合作建立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单位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为老年人提供餐饮、零售、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关怀、家政维修、文体娱乐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为老服务单位)。 二、基本原则 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老服务单位自愿”的原则。 1.政府引导。政府通过宣传推广、出台指导性文件等措施,引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制定适合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的综合责任保险方案,并引导为老服务单位获得全面的责任保险保障。 2.市场运作。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行,具体宣传推广、购买、理赔等具体事项均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进行运作。 3.为老服务单位自愿。为老服务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购买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 三、保险险种及投保方式 保险险种为公众责任险。 投保方式为为老服务单位自愿参保,保险费用由投保单位自行支付。 四、保险范围及期限 保险范围指为老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区域内。 保险期限以为老服务单位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确定的期限为准。 五、保险责任 在为老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区域内有人员因遭遇火灾、水灾、食物中毒、突发疾病、摔伤、骨折等意外情况导致伤亡时,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赔付。 六、保险费用和赔付标准(见附件) (一)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包含必选和可选两类项目,为老服务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服务规模进行选择,保险费用按照所选项目确定。 (二)赔付标准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根据为老服务单位选择的保险项目,给付相应赔偿金。 七、相关程序及服务保障 (一)办理程序 各区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办理程序。 1.区(县)民政局、老龄办集体组织为老服务单位到指定地点集中办理投保手续。 2.自愿投保的为老服务单位到保险公司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投保手续。 (二)赔付程序 1.为老服务单位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在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热线4006895519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事故进行调查。 2.为老服务单位将理赔所需材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进行赔付。 (三)服务保障 整个保险期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参照《北京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府采购合同》相关要求提供一系列服务。 八、工作要求 (一)市老龄办以“保险范围广、保险费用低、理赔标准高”为原则,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专门设计的针对为老服务单位的完整保险方案进行审议。同时鼓励其在服务期内根据保险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增加优惠条款。 (二)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涉及全市为老服务单位和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通过多种方法和手段,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的社会知晓率,有条件的区县还可协助保险公司上门为为老服务单位办理投保手续。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险保险费用及赔付标准 一、承保说明 本方案分为必选方案和可选方案。 (一)必选方案
(二)可选方案
(三)公众责任险保险费用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为:为老服务单位经营场所数量*每处经营场所保险费=总保险费 若为老服务单位有多家经营场所,可为每个场所投保一份。 二、主要承保险种 (一)承保险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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