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接收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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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接收法前见义勇为 人员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4]91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接收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由首都文明办评选表彰的法前见义勇为人员,民政部门应接收其档案关系,纳入民政部门日常管理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各区县民政局经审查核实后,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范围,予以接收其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关系,并享受相关待遇: 1.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2000年8月1日前的; 2.由各区县文明办、综治办评选,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表彰的; 3.有原始表彰奖励证明或明确档案记载的。 三、符合上述条件人员,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原表彰区县民政局进行登记,填写《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区县民政局经审查核实后,接收其档案关系,并报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备案。原表彰区县与现户籍地不同的,还需将其档案关系移交至户籍地区县民政局。 四、法前见义勇为人员自其档案关系接收之日起享受与2000年8月1日后依法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同等待遇。 五、各区县民政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做好此类人员的关系接收工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落实。 附件:《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3月3日 附件: 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登记区县:
填表说明:1、本表需由见义勇为人员本人逐项认真填写,不能空项;2、□中为选择项,符合情况的请打√。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