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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社会办全托型托老所床位补贴办法(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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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老龄发〔2014〕486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社会办全托型托老所床位 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为落实对社会办托老所床位补贴发放工作,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托老服务,有效满足社区老年人的托老服务需求,现将《社会办全托型托老所床位补贴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 社会办全托型托老所床位补贴办法(暂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社区托老服务领域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完善社区托老所运营资助政策,优化资助拨付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本办法资助范围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等文件要求设立,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托养服务的民办或公办民营的托老所中的运营床位。 民办社区托老所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公民、法人(非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兴办的,并经区县民政局(老龄办)备案在册,正式挂牌运营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开展短期托养服务的社区托老所。 公办民营社区托老所指北京市各级政府兴办,并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负责经营的托老所。 二、资助标准 收住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500元予以资助;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300元予以资助。月服务时间18天以上的床位,按照一个月的运营资助标准计算。 本办法所称运营资助,是指对于社会办全托型托老所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营床位,按月给予资助支持。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和投靠其具有本市户籍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外省市老年人。 评定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和程序执行。委托社会组织承接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事宜的,应严格履行本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 鼓励区县在本资助办法以外,对属地社会办全托型托老所给予额外资助,有关政策由区县自行研究制定。 三、申请条件 (一)全托型服务床位5张以上,床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使用总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有老年人临时休息场地和服务设备,配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其中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5。 (三)悬挂区县主管部门核发的托老所标牌,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 (四)与服务对象开展签约服务,实行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一人一档管理,建立完整的服务记录。 (五)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根据入托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合理配餐。 (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具有老年人的夜间监护功能。 (七)制订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具有防范服务风险的制度和措施。 (八)自觉遵守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相关规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申请资助的托老所在申请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社会负面影响、服务纠纷。 四、资助程序 运营资助资金每半年进行核算和拨付。托老所申请的上半年运营资助资金指自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期间实际运营的床位数量,按资助标准核算出的资金总数。下半年运营资助资金指自本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实际运营的床位数量,按资助标准核算出的资金总数。 (一)全托型托老所分别于每年4月10日前、10月10日前向所在区县民政(老龄)部门提出上、下半年补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全托型托老所运营资助申请承诺书》(附件1)。 2.《全托型托老所运营资助申请表》(附件2)。 3.全托型托老所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收费单据。 (二)区县审查 1.区县民政(老龄)部门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申请人资格和运营状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补贴范围。 2.依据全托型托老所提交的服务协议、收费单据,对其服务情况进行核查。 3.区县民政(老龄)部门分别于每年4月30日、10月30日前,向市老龄办报送《全托型托老所服务情况核查意见书》(附件3)和本区县全托型运营资助汇总表(附件4)。 (三)市老龄办审批 1.市老龄办对区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2.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对上、下半年申请运营资助的全托型托老所进行随机抽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将拟发放补贴的托老所名单和补贴金额在北京民政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批复(附件5)的方式反馈区县,准予发放运营资助资金。 (四)补贴资金划拨 区县民政或老龄部门根据市老龄办的审批情况,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资助资金拨付申请,将资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各托老所。 五、资金保障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中“对因提高补贴标准而产生的财政支出增量部分,由市级和区县按照1:1比例负担”的规定,社会办全托型托老所运营资助所需资金,由市级养老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区县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社会办全托型托老所运营资助资金负担标准如下: 1.收住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的,按每床每月400元的标准;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按每床每月3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列支。由市老龄办核定市级补助资金,商市财政局通过对区县专项转移。 2.收住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的,按配套每床每月100元的标准,由区县财政负担。所需资金由区县自行研究确定资金来源,并与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做好统筹安排。 六、管理与监督 运营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级资助资金年度结余部分继续用于下年度全托型托老所运营资助。资助资金须用于完善托老所经营,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改善管理和服务,增强运营保障能力、改善收住服务对象生活质量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区县民政局或老龄办根据职责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受助托老所有违反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缴资助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助资格。 建立运营资助资金审计制度。各区县民政局委托由财政或民政部门协议定点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核托老所老年人服务量,并对审核出的问题逐一核实,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妥善解决,确保运营资助资金安全拨付。委托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区县民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老龄办将共同对资助资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查实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运营资助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责任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并将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全托型托老所运营资助申请承诺书》 2.《全托型托老所运营资助申请表》 3.《全托型托老所服务情况核查意见书》 4.《区县全托型运营资助汇总表》 5.《全托型托老所运营资助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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