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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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民办发〔2013〕62号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经2013年3月5日市民政局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民政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3月6日
北京市民政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民政局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大民政建设,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使首都各项民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及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三、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及政务公开,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民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市民政局全面工作。局长出差、出国期间,由局长委托一名副职主持工作。 五、副局长(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民政局进行外事活动。 六、局机关处室主任、处长,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七、市民政局全体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和“民本、务实、平等、奉献”的民政核心价值理念,落实好各项为民政策和工作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精诚团结,求真务实,勤奋高效,清正廉洁。 第三章 全面履行民政部门职能 八、市民政局及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要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创新,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九、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全面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创新。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建立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和发展,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推进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等方面的作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政工作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殡葬管理、婚姻管理、区划管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民政部门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健全民政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生活质量。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救灾应急管理,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完善落实优抚保障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军供保障能力。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来京上访人员、征地超转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推动福利企业改革发展,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确保福利彩票事业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市民政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有针对性地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提请市民政局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发展规划或基础性研究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适当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三、市民政局及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市民政局及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捷,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民政工作立法规划,向市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制定民政工作规章,确保民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质量。 十六、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提请市民政局决策的规范性事项、以市民政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应征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民政局意见,并经过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十七、法制处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登记工作。各处室、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送法制处报市政府备案。提请市民政局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由法制处审查。 十八、加强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建设,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民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九、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民政局制定的政策措施,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一、市民政局及所属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要充分利用北京市民政信息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民政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二、市民政局要依法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接受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接受询问和质询、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接受咨询、办理建议案和提案。 二十三、市民政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二十四、市民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民政局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民政局及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市民政局领导及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十六、市民政局及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要接受新闻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二十七、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和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三个体系建设,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十八、市民政局及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十九、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市民政局实行北京市民政会议、北京市民政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三十一、北京市民政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市民政局负责筹备,请民政部领导,市委、市政府等市领导,市有关部门领导,区县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等出席。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局级领导,区县民政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市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等参加会议。会议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全国民政会议精神; (二)总结前五年民政工作,部署后五年民政工作任务; (三)表彰民政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十二、北京市民政工作会议。由市民政局局长召集,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局级领导,区县民政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市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等参加。必要时请民政部、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的重要决定、重大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三)通报民政工作情况和分析发展形势; (四)总结部署全市民政工作。 三十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局级领导参加。局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法制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组织人事处处长、宣传教育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的需要,可安排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民政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的重要指示、重大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民政业务工作重要事项; (三)审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法规、规章草案; (四)审定民政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审定民政事业经费预决算和计划外重大的财务开支情况及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五)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重要措施; (六)讨论决定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行政事务的重要问题; (七)其它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单位)上报的议题计划安排,其他需上会的议题由各部门(单位)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提前5天报送局办公室,经整理汇总,由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审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主管局领导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主办单位应如实在会上做出说明。会议纪要经局长审签后送局领导班子成员、局级领导。 凡属主管局领导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经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协调能够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十四、北京市民政会议、北京市民政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文件编发等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领导讲话及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由研究室负责;会议安全保障工作由行政保卫处负责;宣传工作由宣传教育处负责。 三十五、区县民政局、市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北京市民政会议、北京市民政工作会议,须向市民政局局长请假。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不能参加相关局长办公会议,应向主管局领导和局长请假。 三十六、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须经主管局领导批准,重要工作会议须向局长请示并批准。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认真履行报批程序。 三十七、局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局属单位和区县民政局举办的一般性会议和活动。凡需局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 三十八、市民政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切实遵照执行。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要严格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简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北京市民政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四十、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报送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四十一、以市民政局名义上报的公文,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起草,主要负责人审签,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管局领导和局长审阅签发。以市民政局名义下发的公文,由主管局领导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局长签发。 四十二、签发公文时,主签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标署签发人姓名和签发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四十三、以市民政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由市民政局发文或联合其他部门发文能够解决的,不提请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或印发。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一般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联系工作确需行文的,应当用便函形式。局属单位及局管社会组织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民政系统发布指示性公文。 四十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积极推行电子公文,推进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 第十一章 督促检查与绩效管理制度 四十五、重点对民政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民政部、市委、市政府等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的事项,局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的事项实行督促检查。对市民政局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决策得到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六、建立健全对区县民政工作及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平时管理、过程监控与年终考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每年评选民政工作优秀区县、单位的依据,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章 出差(出访)与请假报告制度 四十七、市民政局主要领导离京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提前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请假报备。副职离京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其他局级领导离京出差(出访)、休假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四十八、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离京出差(考察)、休假或在京因病、因事离岗3天以上(含3天,下同),应事前征得主管局领导同意后,书面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的党政副职,以及所属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离京出差(考察)、休假或因病、因事离岗3天以上的,需向主管局领导报告批准。凡经批准离京出差(考察)、休假的领导,需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提前向局办公室报备。离岗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岗,需及时报告。 四十九、局领导出国(境)公务访问、考察离(抵)京时,不安排其他领导送迎,由局办公室有关人员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十、对违反请假报备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市民政局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民政局的决定,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二、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 五十四、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改进调研的方式方法,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调研结束后,要形成政策建议、工作建议或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五十五、局级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宣传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五十六、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公务消费,坚决杜绝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重大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接待部、市等领导时,严格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外省市和市相关部门领导时,要务实节俭、热情周到,需用餐时,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食堂就餐。 五十七、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负责人发布新闻、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应执行市民政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十八、发布涉及政府工作重要部署、民政工作重要决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重要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五十九、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印发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