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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3. [实施日期] 2009-05-18 10:48:08 ----
  4. [成文日期] 2009-05-18 10:48:00 ----
  5. [发文字号] 京民福发〔2009〕217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9-05-18 10:47:53 ----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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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建委(房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09〕102号)已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印发给你们,为落实文件精神,有效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孤儿成年后的安置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机制,满足孤儿生活、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区县政府成立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县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单位参加,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络人;细化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落实安置工作。

市、区县民政、公安、财政、建委(房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成立安置工作小组,协调并妥善解决安置工作中的政策问题。

二、部门职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

1.加强领导,制定本区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区域内相关部门做好由本地区送市属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以及本区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成年后的安置工作。

2.指导街道、乡镇根据安置工作需要建立集体户口。

3.做好孤儿安置的后续跟踪服务和监督工作,定期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儿童福利机构

1.对机构内年满18周岁的孤儿进行筛选,了解孤儿的安置意愿;按照分类安置的原则,提出安置意见。

2.为需安置的成年孤儿建立详细档案,上报市民政局。

3.对在机构、以及即将离开机构进行社会安置的孤儿因材施教,重点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及步入社会前的心理疏导等,为他们走向社会、独立生活奠定基础。

4.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探索适应孤残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三)市相关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安置政策,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开展孤儿成年后的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所需资金,并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指导区县财政部门落实本地区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安置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孤儿成年后安置所需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工作,根据区县政府安置工作需要以及街道、乡镇申请,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统筹设立集体户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有一定劳动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服务工作,落实相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就业服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的劳动合法权益。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各区县政府统筹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保障问题,指导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一次性配租实物廉租住房或者优先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成年后的权益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开展残疾人员的就业安置、康复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5月10日前,各儿童福利机构将2009年度需社会安置孤儿详细情况及安置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口卡)复印件,报市民政局。

(二)5月10日前,市民政局组织由相关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士参加的孤儿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评估小组。5月2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三)5月30日前,市民政局将2009年度需安置的孤儿情况提供给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确定安置孤儿落户街道、乡镇,并于6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

(四)5月30日前,市民政局将2009年度市属儿童福利机构需安置的孤儿情况提供给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安置资金、住房、就业等保障工作。

(五)6月20日前,市民政局将本年度安置孤儿情况、落户详址提供给市公安局,附安置孤儿《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口卡)复印件。由市公安局对拟安置孤儿的户口解锁。户口迁移工作程序如下:

1.负责接收安置孤儿的街道、乡镇配备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口的立户、户口迁移、《常住人口登记卡》的保管及日常户政管理工作。

2.市公安局通知接收安置孤儿的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派出所建立集体户口。若已经有集体户口,不再另行建立。

3.街道、乡镇政府的户籍协管员按照要求到属地派出所提出立户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文字材料。

4.集体户口开户后,户籍协管员持迁移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