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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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印发执行,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六日 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儿童福利机构中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孤儿救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具有本市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的孤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督促落实相关安置政策和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孤儿成年后的社会安置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 第五条 身体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成年后,从儿童福利机构转入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予以安置。 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成年后,由送养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市民政局指定区、县人民政府安置。 在校就读的孤儿成年后,由儿童福利机构继续供养直至毕业,毕业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安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入伍条件的孤儿成年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批准入伍。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生活保障且自愿要求安置的,经儿童福利机构组织评估确认、签订离院协议后予以安置。 第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中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安置。 第七条 市属儿童福利机构中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的孤儿成年后,2010年12月31日前,市财政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自2011年1月1日起,能确定送养地的,安置资金由送养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担;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市财政按照每人15万元标准给予接收安置的区、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贴。 市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用于安置人员的住房补贴(租金、供暖费、物业费等)、生活必需品、生活费、社会保险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区、县属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后的安置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予以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的安置资金可以按照规定从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孤儿成年后进行安置时,户口由儿童福利机构转至负责接收安置的区、县街道、乡镇政府集体户口。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安置的孤儿一次性配租实物廉租住房或者优先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配租或配售标准以及后期管理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安置的孤儿一次性配备生活必需品。 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置孤儿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促进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计划,并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孤儿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合的就业岗位,促进其就业。 第十二条 孤儿成年后应当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主动就业,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求职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并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孤儿成年后可以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孤儿成年后自安置之日起两年内,处于无业或者失业状态的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代缴租金、供暖费及物业费。 (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并按月发放。 (三)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为其缴纳大病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孤儿成年后自安置到区县之日起两年内,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享受补贴,并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孤儿成年后的安置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安置指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障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合作关系,协商解决孤儿成年后的安置问题。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安置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自身建设,做好孤残儿童在院教育、残疾程度鉴定和安置前培训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孤儿成年后安置所需资金,并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在校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孤儿成年后生活费及其他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公安部门负责孤儿成年后安置所需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孤儿成年后就业服务工作,并落实相关的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建设部门负责孤儿成年后的住房保障工作,并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成年后的权益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纳入残疾人保障体系,帮助开展残疾人员的就业安置、康复等工作。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需要安置的孤儿情况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供给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孤儿安置的规定和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