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做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3〕284号
各区县民政局、工商联: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141号)精神,为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照顾。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作好无工作单位的原工商业者及已故原工商业者的无工作配偶的核实认定工作。 (一)由市工商联提供初步名单,经户籍所在地区县工商联核实确认后,填写《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审核表》(见附件),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相关待遇。 (二)遗漏或新增的对象需填写《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审核表》, 经原退休单位党组织、户籍所在地区县工商联、市工商联审核盖章后,交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相关待遇。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业户口的参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四、符合救助条件的上述人员中有其他收入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街道退养人员,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二)享受各项政策补贴,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足生活困难补助。 (三)属于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本人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不计入收入。 五、以上人员患危重病时,参照本市医疗救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 六、按照本通知精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各区县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联。 附件: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审核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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