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成员分配利润,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3.民政部门将认真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