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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27 09:16:41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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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18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临时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和拓展,明确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临时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主要内容

文件内容主要有救助对象和条件、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和组织保障等5个部分。内容与201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相比,主要作了如下调整:

(一)对救助对象类别、范围进行细化。原政策对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的规定较为笼统,此次政策调整,从实际发生率较高、基层认定简便、操作程序清晰等几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按照急难型和支出型两个类别划分救助对象。文件中除限定支出型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家庭外,还对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作出具体规定。

(二)对救助程序进行简化。本着减证便民、方便操作原则,《通知》对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流程以及提交材料都作了具体规定。在提交材料上,只要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能够提供信息的,一律不再要求申请对象重复提交。在程序上,紧急程序简化为申请和审核审批步骤,一般程序则减少了民主评议和公示两个环节。此次政策调整还将临时救助审批委托至乡镇(街道)办理。在办理时间上,紧急程序要求审核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特别紧急的,要求申请当日救助措施到位。一般程序,申请对象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对象为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对救助标准进行分类设档。一是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以解决紧急困难、保证资金使用效果为制定依据。按照家庭人均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与原文件相比,不再设定下限。二是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以保障家庭遭遇重大困难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制定依据。此次政策调整,将支出型救助对象分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非低保、低收入家庭两个类别,对两类救助对象分别确定救助档次标准和救助比例,前者救助额度略高于后者。三是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临时救助特殊个案,作出了特别规定,可通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四)提出监督管理和适度免责并行。一方面,要求结合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三、关键词诠释

“家庭生活必需支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肇事方赔偿和其他救助后的医疗费用;二是扣除政府和社会资助(救助)后的学费、住宿费等基本教育费用。

四、注意事项

支出型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一次。应在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肇事方赔偿以及其他各类救助之后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