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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
  3. [实施日期] 2020-01-13 14:34:33 ----
  4. [成文日期] 2020-01-13 14:34:28 ----
  5. [发文字号] 京民执发〔2020〕9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0-03-27 14:34:19 ----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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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发[2020]9号

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7日

 

 

 

 

 

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职责,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案件遵循审批管辖优先、属地管辖并重的原则,以达到界定合法、权责一致、便于管理、提高效能的目的。

第二章 管辖职责划分

第三条 市民政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由市民政局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案件;

(二)上级交办或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由省级民政局管辖的案件。

第四条 区民政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由区民政局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案件或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区民政局管辖的案件;

    (二)市民政局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应当由区(县)民政局管辖的案件。

对跨区域案件,两个及以上区民政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报请市民政局指定管辖。

第五条 对下列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具有管辖权的,按照审批管辖原则,由原审批民政部门进行查处:

(一)经批准的社会组织的;

(二)经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的;

(三)经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四)经批准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的;

(五)经批准的志愿服务组织的;

(六)经批准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

(七)其他由民政部门给予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无法按照上条规定确定管辖权的下列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民政局按属地管辖原则进行查处:

(一)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

(二)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三)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四)未经批准开展殡仪服务的;

(五)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

(六)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

(七)社会组织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等殡葬设施的;

(九)其他无法按照审批管辖确定管辖权、适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区民政局进行查处的。

第七条 违法行为发生地跨越两个以上区的,由最先发现的区民政局管辖。

第八条 对于损毁、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违法行为,由管理该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民政部门进行管辖。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所查办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的,应当遵照《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性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案件办理结果反馈

第十一条 对市民政局指定管辖的案件,区民政局应及时反馈查办进度,并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积极履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因怠于行使职权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行政检查的管辖参照本规定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停止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印发



附件

 

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规定的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民政立法工作的进展和全市民政执法工作的全面推进,《职责划分规定》日益暴露出与形势发展的不适应。一是其按领域逐一明确职责分工的框架设计不具有扩展性,无法自然纳入民政新法新规。二是其主要解决的市区两级的层级分工,对区与区间的地域分工没有涉及,不适应全市各区民政执法快速推进的新形势。

为了解决这两个矛盾,理顺案件管辖职责,避免管辖冲突,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能,我局于2017年10月启动了对《职责划分规定》的全面修订工作。随着《慈善法》(2016年新颁)、《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新颁)的颁布实施以及《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的修改,涉及民政部门执法事项进一步增加,修订工作更显迫切。

一、文件的背景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经过

2017年10月启动《职责划分规定》的全面修订工作,草案对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又对职权进行了分类归纳,确定了以审批管辖优先、属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同时也明确了查处非法社会组织、非法殡葬设施、非法开展殡仪服务、志愿服务组织等案件的管辖权,文件也更名为《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表述更为准确。

《管辖规定》征求了各区民政局的意见,结合民政执法实际情况,反复修改,最终形成《管辖规定》(审议稿)。2019年,根据机构改革后我局三定方案,处罚职权中8项(涉及优待抚恤、退役士兵安置)划转了出去,所以将文中优抚安置的相关条款删除,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相关规定,将文中涉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相关表述予以删除,新增了《志愿服务条例》中对志愿服务组织违法行为、《宗教事务条例》中对宗教团体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定。

2019年8月再次征求各区意见,共收到委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4条,除发文形式外,全面采纳修改建议。2019年8月收到区民政局反馈意见六条,对于“社会救助管辖”文字表述方面的建议均予以采纳,对于殡仪服务范围相关问题的建议不属于管辖划分,因此未予以采纳。

2019年9月23日,市民政局在委局官网上对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于截止时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四章,共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1-2条),规定了目的意义和管辖原则,确定了以审批管辖优先、属地管辖为补充的管辖权划分原则。

第二章为管辖(第3-10条),规定了全市民政部门案件层级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范围划分,并采取列举的方式对民政执法职权做了管辖划分。

第三章为案件办理结果的反馈(第11-12条),规定了由市民政局指定管辖的案件,区民政局按时反馈进展,办结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章为附则(第13-15条),规定了解释权限、行政检查的管辖及实施时间。

四、关键词诠释

《管辖规定》中的审批管辖: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公墓、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场所、志愿服务组织等法人单位及由本机关给予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属地管辖:对于不适用于审批管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区民政部门管辖。

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