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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相关政策答疑
发布日期:2020-02-13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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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样的慈善组织可以进行公开募捐?

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开展公开募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如各级红十字会,其他机构开展公开募捐必须依法取得两类证件:一是法人登记证,依照《慈善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可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这些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二是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依照《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进行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具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并经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即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持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公开募捐应在什么范围内进行?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的管辖区域进行。如果确因需要在区域外进行的,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但捐赠人的捐赠不受地域的限制。

法律依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3、公开募捐与个人求助有什么区别?个人公开求助是否违法? 

目前关于个人求助并无直接的法律定义,但从《慈善法》中关于慈善活动的基本定义来看,慈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公益活动,而个人求助属于一种自益活动,因此,一般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的范畴。《慈善法》中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的行为。 

因此,个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求助信息时,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个人求助所使用的各信息平台应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的个人负责。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4、疫情期间,医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医疗物资吗? 

在此次疫情期间,由于医疗物资紧缺,不少医院直接发起了网络求助,向社会公开募集物资捐赠。 然而,医院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因此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医疗物资。但医院参与抗击疫情这一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本身属于慈善活动的范畴,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集抗击疫情所需的款物。此外,向医院捐赠医疗物资并非都属于慈善捐赠,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因此公益性非盈利医院可以直接接收捐赠的医疗物资,而且捐赠方可以根据《合同法》与医院签订捐赠合同,但捐赠方不能据此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将财产无偿赠与有关医院、个人。如赠与系为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应当认定赠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第一百一十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5、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要具备哪些条件?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制定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负责人姓名、地点、捐赠方式、银行账户等)。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第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使用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分担、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6、慈善组织能否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可以,但并不是所有的网络平台都可以发布募捐信息。依照《民政部关于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34号),只有腾讯公益、淘宝公益、支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京东公益、百度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公益、联劝网、广益联募、美团公益、滴滴公益、善源公益、融e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等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可以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 

7、为抗击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慈善组织未来得及办理募捐方案备案就开展了公开募捐活动,是否违法? 

不违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重大公众卫生事件,慈善组织为抗击疫情紧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若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可以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8、慈善捐赠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捐赠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9、捐赠、捐赠人、捐赠财产包括哪些方面?是捐钱好还是捐物好,捐赠的财物是否有限制?

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但必须是属于捐赠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而且必须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战“疫”中最紧缺的是口罩、防护服等物品,为提高捐赠的效率,建议近期还是直接捐赠相关的物品。待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战“疫”取得一定成效后,恢复重建阶段需大量资金时再捐钱。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0、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捐赠吗?

可以。捐赠还可以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把所得收入全部或部分捐给慈善事业。但事前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协议执行。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11、慈善组织需给捐赠人什么手续?是否一定要开具捐赠票据?

慈善组织只要接受捐赠,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是否需要捐赠票据,均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作为捐赠凭证。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可予保管。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12、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时是否需要签订协议?疫情防护紧急可否采取捐赠意向书或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

捐赠人有要求签订协议者,应当给予签订协议。其内容包括捐赠的种类、数量、质量、总值、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疫情防护紧急可采取捐赠意向书或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前方救援十万火急,慈善组织能快则快,但同时也要有所规范,那么建议当前情况下,能签署书面协议的签署书面协议,不能签署书面协议的,可以让捐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或线上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快速的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13、捐赠人是否可以指定捐赠用途和捐赠对象?是否可以通过红十字会进行定向捐赠?若可以,定向捐赠有哪些限制?

捐赠人可以与有关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但不得约定捐赠给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有约定用途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比如,捐赠人指定将物资捐赠给武汉的火神山医院,慈善组织则不得将有关财产捐赠给其他医院或者民营医院。

根据法律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红十字会进行定向捐赠,但捐赠人不得向利害关系人进行定向捐赠。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之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14、捐赠人承诺捐赠后不履行捐赠义务该怎么办? 

从捐赠的法律性质而言,捐赠活动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行为,属单务合同行为。因此,在出现未履行捐赠承诺的情形时,慈善团体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以诉讼方式要求认捐人强制履行交付义务。

捐赠人违反协议的,慈善组织可以要求他们交付,拒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依法保护慈善的合法权益。

如果捐赠人由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15、慈善组织是否应当进行信息公开?公开什么内容?

慈善组织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募得款物情况;(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16、慈善信息怎么公开?

为落实《慈善法》的要求,民政部已于2017年9月1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同时,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应当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

慈善组织无需自己建立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可以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凡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都要在上述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以便于统一查询、统一监督。开展公开募捐时,除了在统一信息平台,更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公开信息。涉及主体不广泛、关注度相对较低的信息,也应当面向社会公开。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六十九条 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17、有哪些信息不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18、慈善组织如何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

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的,应该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的价值根据以下规则来确定开票价值。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19、捐赠财产可以抵税吗?

捐赠财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捐赠财产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其次捐赠并须领取合法票据即分别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 

再次,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

20、企业当年捐赠总额超过总利润规定数额的怎么扣除?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1、针对此次疫情,有何最新捐赠税收政策?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2、对境外捐赠物资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指出,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公告》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对于《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明确,对与疫情相关的境外捐赠物资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第二条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23、慈善组织能否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后果是怎样的? 

对于慈善组织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捐赠,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于公开募捐而促成的捐赠行为,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同时,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4、受赠人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法律后果? 

受赠人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25、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只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26、针对此次疫情公开募捐,民政部门有何要求?

《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针对公开募捐,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要为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做好服务和社会监督。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