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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12 16:12:13 来源: 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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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规定,结合民政执法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修订了《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附件《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和《基准表》)。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是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完善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要求。二是《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废止,对涉及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职权进行了调整,相应裁量需要适应新形势进行调整和完善。三是机构改革中,民政系统部分行政职权进行了划转调整,现有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无法适应执法实际。

二、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政策拟制过程中,我们全面梳理涉及民政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权力清单,逐项细化裁量阶次和裁量标准,先后多次征求各区民政局、委局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建议,在研究吸纳各方反馈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裁量基准(送审稿)》。201912月和20207月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文件由主体部分《裁量基准》及其附件《基准表》两部分组成。其中《裁量基准》主要包括总则、违法行为裁量档次、裁量适用规则、实施裁量基准的要求、附则,共525条;《基准表》对应130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划分为272项裁量基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定义和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区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二)明确法条竞合适用规则

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效力相同,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三)细化裁量分级

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划分等级,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概念进行了细化。同时,对罚款适用的处罚幅度进行了明确,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时,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最低限至最高限中低于30%的部分;一般处罚时罚款数额控制在最低限至最高限中30%-70%的部分;具备“从重处罚”情节时,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最低限至最高限中超过70%的部分。

(四)规范告知制度

民政部门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时,对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当全面告知。

(五)明确援引要求

明确《裁量基准》及其附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六)删除调整部分章节内容

按照表述严谨、文字精练的制定原则,对原第二章违法行为档次的内容进行归并调整,删除原章节与附件《基准表》重复的各分项执法领域的11个分节内容,统一在《基准表》中进行分类规定。

 (七)细化调整《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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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慈善法》和修订的《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增加了“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23项职权的裁量基准。

  • 根据修订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调整和新增了“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等11项职权的裁量基准。

  •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新增了“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进行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等6项职权的裁量基准。

  •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新增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相关事项,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等4项职权的裁量基准。

  •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废止情况,删除9项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新增1项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

  •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情况,删除6项社会福利机构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

  • 由于机构改革涉及职权划转,删除了优抚、安置领域8项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

  • 结合执法实际,兼顾灵活性和合理性,适度拓宽了裁量情节的种类及具体责令停止活动期限的裁量基准,不再按照责令停止活动3个月和6个月进行划分,而是视情节综合考量责令停止活动期限幅度。

  •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民执发〔2020〕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