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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基金会2019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17 17:07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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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发〔20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开展基金会2019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

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后,将及时在市民政局官网(https://mzj.beijing.gov.cn/以下简称官网)公布全文,接受社会监督。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比例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检查内容是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诚信建设、保值增值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在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或依法作出处罚。

二、年度检查

2019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要求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照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实施年度检查,依法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年度检查结论将在官网”的“办事大厅——便民查询”栏目中公布。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三、年报年检的方式及要求

     (一)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开通基金会年报年检填报系统。各基金会应加快年报年检工作,确保2020年3月31日前填报完成。

(二)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基金会登录官网填报年度工作报告,需要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电子文档。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格式文本填写(格式文本请从官网首页提示的原网站网址入口进入,在社会组织——办事大厅——基金会——表格下载”序列中自行下载),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三)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须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按上述时间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以及需要提交的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四进行网上填报资料后,应加盖基金会电子签章提交

(五)各基金会要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报材料。对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各慈善组织应适时将年度工作报告以及需要提交的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上传到“慈善中国”平台,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四、其他事项

(一)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

(二)服务电话

65868811(总机)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月2


     附: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基金会2019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