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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06 00:00:00 来源: 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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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冬季采暖救助工作,提升低收入群体获得感。参照现行城镇居民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集中供暖和燃煤自采暖救助政策,北京市民政局会同合市财政局、市城管委联合印发《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救助对象


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根据不同供暖方式,对集中供暖、城镇居民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分别按60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予以救助;燃煤自采暖按30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予以救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不能重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城镇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采用集中供暖的低收入家庭在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申请,并提供缴纳采暖费的票据,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采用燃煤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燃煤自采暖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采用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采用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 分户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发放及保障


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并加强资金审核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