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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
  3. [实施日期] 2015-11-19 14:39:01 ----
  4. [成文日期] 2015-11-19 14:38:49 ----
  5. [发文字号] 京民慈发〔2015〕421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15-11-19 14:38:43 ----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鼓励支持我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慈善北京”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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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鼓励支持我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慈善北京”建设的意见

京民慈发〔2015〕421号


各区县民政局、国资委、工商联,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等重要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北京”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5〕22号)和《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民发〔2014〕5号)、《民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民发〔2015〕96号)的明确要求,推动我市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下同)通过公益慈善事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现就鼓励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与“慈善北京”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无偿。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愿参与、无偿捐赠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开展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有权依法拒绝。企业不得以慈善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活动、市场准入、资源占有等方面为其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利益回报。

  坚持协同发展。鼓励企业将参与慈善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结合企业产品和服务特色,制定与利益相关者群体密切相关,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参与慈善事业规划。在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维护股东权益、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尽力而为,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坚持守法诚信。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参与境外的慈善活动中,企业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要诚实守信,企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应诚实履行;与慈善组织开展的合作,应依据协议认真履行。

  坚持因地制宜。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结合首都的特殊地位、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以及“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北京人文、科技、人才、经济等资源优势,科学选择慈善领域、项目和形式,在文化建设、环境治理、扶贫济困、社区服务等方面做出特色,打造品牌,做好示范。

  二、鼓励企业多途径参与“慈善北京”建设

  (一)弘扬慈善文化,鼓励职工参与

  1.将慈善文化融入企业文化。鼓励企业将扶危济困、崇德向善的传统美德和以“平等、互助、博爱、共享”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慈善理念融入到企业愿景、企业精神、企业伦理和企业作风中,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要发扬国有企业“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使命感”为特色的传统文化和民营企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在履行社会责任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企业慈善文化。要发挥互联网企业的优势,做好慈善文化的传播。鼓励企业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支持在京高等院校、慈善组织等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文化宣传。

  2.广泛开展职工志愿服务。鼓励企业将职工志愿服务纳入企业团队建设,培育职工志愿服务理念,结合职工培训、党建、团建和工会活动组织职工参与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企业按照《北京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建立职工志愿者组织管理机构,组建本企业的职工志愿者队伍,并通过“志愿北京”平台进行志愿者实名注册和志愿团体注册。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志愿服务的表彰激励机制,并推送优秀职工志愿者参加“志愿者之星”等评选表彰活动。

  (二)完善参与体系,实现专业化发展

  3.开展慈善捐赠。鼓励企业制定慈善捐赠管理制度,将日常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明确捐赠支出规模和范围,实现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化、常态化。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实力以资金、产品、劳务、技术等多种形式进行捐赠。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急难事项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范围的捐赠事项,企业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预算追加审批程序。鼓励企业动员职工进行自愿捐赠,并积极做好职工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4.设立慈善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依法设立以公益慈善为宗旨的基金会,或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围绕现行民生保障政策缺口,不断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国有企业设立的慈善组织,要忠实履行公益慈善宗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切实有效服务群众,在内部治理、项目设计、诚信透明、专业规范等方面做出表率。

  5.与慈善组织开展合作。鼓励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发与企业战略规划、企业利益相关者密切相关的慈善项目。鼓励企业在慈善组织下设立专项(冠名)基金,委托慈善组织按照企业要求进行慈善资金管理和项目运作;作为资源供给方和效果考核方,资助慈善组织开展慈善项目;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慈善组织的志愿者队伍或志愿服务活动;与优秀慈善组织开展战略合作,给予该慈善组织或某个慈善项目稳定、持续的支持,做出特色,形成品牌。

  (三)突出扶贫济困,帮扶弱势群体

  6.吸纳困难群体就业。鼓励企业设置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弱势群体就业,实现公益目标和经济目标的统一。

  7.参与扶贫济困。企业要关心爱护内部职工,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企业通过其设立的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等方式帮助落后地区发展。民营企业要积极参与光彩扶贫项目。

  (四)发挥企业优势,推动慈善创新

  8.引领慈善理念创新。鼓励企业将经营理念和市场机制运用于慈善活动之中,以创业精神推进慈善创新实践,从慈善资源开发、慈善需求市场的细分和定位、慈善项目营销、职工激励机制等多方面充分发挥企业经营管理优势,结合本企业经营特色,创新慈善项目运作模式,带动公益慈善事业科学化发展。

  9.创新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设置负责统筹管理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专门机构。专门机构要制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整合到业务流程中,与各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相结合。要建立社会责任激励体系,组织职工社会责任培训,推动企业各业务部门参与社会责任实践。

  10.创新企业参与方式。积极发挥北京金融业发达的区位优势,鼓励广大金融类企业与慈善组织积极合作,探索创新金融慈善新模式。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慈善事业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信托公司积极探索开展慈善信托,引导各类资管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创投和慈善资金保值增值。积极发挥北京高科技企业的集聚优势,鼓励各类高科技企业开展技术捐赠和平台支持,将大数据、云技术等先进技术与公益慈善事业相结合,助推“互联网+慈善”的蓬勃发展。积极发挥北京作为文化中心的产业优势,鼓励新闻出版、公关广告、影视音乐等公司以动画、动漫、影视作品、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创新慈善理念宣传,推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慈善文化宣传作品。

  三、加大对企业参与“慈善北京”建设的支持力度

  (一)落实扶持政策。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部门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协助企业解决设立慈善组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依法设立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指导和规范高效的服务。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在国资委和工商联的协助下,以培训、发放指南等形式对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指导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合理利用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收筹划。

  (二)加强工作指导。国资委、工商联要引导企业将慈善事业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将社会利益融入企业发展。要引导企业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慈善事业参与机制,培育良好商誉,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资委、工商联要引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树立牢固的社会责任意识,达到企业家与慈善家的统一。民政部门与国资委、工商联要加强合作,对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针对性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共同开展对国内外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研究,探索解决企业在相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专业高效地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三)搭建参与平台。民政部门要主动向企业提供北京市优秀慈善组织和优秀慈善项目名录,主动采集、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求助信息,为企业参与“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便利。民政部门与国资委、工商联要建立沟通会商机制,通过举办慈善宣传交流展示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为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搭建平台。国资委、工商联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合作,联合建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社会责任培训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民营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四)做好宣传动员。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国资委和工商联要积极协调市、区(县)宣传部门,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开设我市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栏目,积极宣传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经验和典型,营造有利于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国资委、工商联要及时发掘、宣扬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优秀范例,民政部门要将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纳入“首都慈善奖”评选表彰体系,大力支持、推荐我市优秀企业参评“中华慈善奖”。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名录。

  四、加强对企业参与“慈善北京”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设立慈善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财务状况、信息公开和重大活动的监管。对企业设立的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要依法保障企业作为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受赠人按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二)做好信息公开。民政部门、国资委和工商联要鼓励企业将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参与慈善事业的相关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慈善报告。民政部门要在国资委、工商联的协助下做好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

  (三)引导社会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可通过“96156”首都慈善监督热线、市民政局官方微博等途径对企业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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