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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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发〔2014〕118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街(乡、镇) 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为保障规范高质完成2014年“建设80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的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任务,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6号),各区县建设组织工作已经全面启动。结合近期对各区县拟申报建设项目情况的初步勘查和督导情况,现提出如下政策解释说明和工作要求。 一、建设实施要求 (一)建设模式 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主要载体,即设置依托的养老机构所在场所,称为中心主体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规定获取资质。中心应建立健全日托服务功能,作为必备的服务项目进行功能设置,为老年人就近提供日托服务。中心主体机构确因建筑空间所限、难以充分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活动充足空间的,可采取“集中+分散”发展模式,利用本街(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社会资源进行设置和建设,即实施“一址多点”设置。中心主体机构为充分开展相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活动,通过购买、租赁、合作经营或街(乡、镇)有偿、无偿提供等多种方式设置外设的服务点,称为中心外设功能区。 全市中心布局的指导原则是: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等城区以及各郊区新城地区,中心主体机构主要开展集中养老和部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外设功能区有选择地开展日托、老年餐桌、餐饮输出服务、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信息管理、康复辅具训练等服务。 郊区其他农村地区,可按照“乡镇敬老院+村养老服务站+农居服务点”的模式规划建设,中心主体机构除现阶段主要向所在村和毗邻村开展社区服务外,长期发展可借助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设施,在本乡镇属地其他村设置服务站,并依托服务站实现入户服务,实现“以院统站带点”发展,逐步实现中心对所在街(乡、镇)的功能全覆盖。 (二)建设分项 新建项目:除在建设方案中明确的“选址新建建筑设施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造为中心”两种新建类型外,还包括经市民政局审定的不在各区县历年新增养老床位统计范围且未纳入2013年第四季度报表中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对利用现有养老机构场地进行设施扩建的中心,要确保土地、房屋的性质和来源符合建设相关规定,作为建设项目向发改、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开展建设。 改建项目:对利用现有养老机构内部空间进行设施改建的中心,要将居家社区功能区设置在靠近养老机构出入口区域,并设置专门的服务路线和使用专门的服务设备,避免机构内老人与接受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老人混杂,确保养老机构各功能区的相对独立和实际作用的发挥。 配置设备:中心应根据其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功能完善的实际需求,选择并购置相关设施设备,其中新设置的信息服务功能仅限开展信息管理的硬件设施设备,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将由市民政局另行安排部署。为规范购置行为和方便中心申报,市民政局将具体确定供参考选择的器材类型、设备清单,指导各机构编制上报明确分项的设备购置和预算费用清单。 (三)设施租赁 中心主体机构及其外设功能区,其设施及房屋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不足10年的,养老机构运营方和设施产权方要在综合评估和充分协商基础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到期后优先续约和定期调整租金条款,以保障租赁双方利益。同时,各区县民政局要指导养老机构所属街(乡、镇),对运营主体的承租价格和能力进行评估,确因租金问题影响正常运营的,区县民政、财政、老龄部门以及街道乡镇政府共同研究资金扶持措施,以保障运营主体能够持续运营并提供良好服务。对中心主体机构及其外设功能区的使用方是非产权方、属于转租养老机构等情况,要在征得使用方和产权方同意后,签订三方租赁协议。(共同研究给予保障) (四)功能辐射 各区县民政局和老龄部门要会同相关街(乡、镇),指导中心主体机构限时抓紧设计中心建设改造方案、进行资金预算评估,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和用好政府扶持政策。对尚未落实设施使用权或运营主体的建设项目,要协调街(乡、镇)督促设施的移交并落实可承担辐射功能的专业运营团队,提升中心服务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同时,中心可采取与餐饮公司、医院、信息公司、教育机构等专业组织合作方式,在餐饮、医疗、护理、信息管理、教学培训等方面既可自己发挥优势经营、也可单项转包专业机构经营。街(乡、镇)应主动与中心对接整合原有相关服务资源,并梳理协调好相关关系。 (五)资质审验 东城区、西城区作为首都功能核心区,老龄人口密集居住和空间资源紧张状况并存,确因空间限制,申请设置的中心主体机构全托型养老床位不足50张的,由市、区两级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为弥补中心主体机构因规模偏小带来的辐射功能弱化问题,所属街道要采取切实督导措施,充分调动和整合本辖区其他社会资源,明确中心主体机构与其外设功能区服务主体之间的合作内容与合作关系。 对于申报新建的中心,各区县民政局社会福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对中心主体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因统一办理手续等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的房产、消防证明延迟办理相关问题未取得房屋、消防合法资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此类项目在区县住建部门和具备消防验收资质的社会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由区县民政局与市民政局联合核准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临时性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明,待手续齐全后再办理正式设立许可。 中心外设功能区原则上不再设置全托型养老床位,确需设置的,需由中心主体机构同一经营主体开展连锁经营,要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基本条件,区县民政局社会福利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中心外设功能区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许可后方可投入运营,鼓励与专业化公司合作,以降低成本,避免行业违规现象的发生。 不支持利用区县级养老机构建设中心,避免影响其本应承担的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的实现。 (六)管控机制 设立养老照料中心的养老机构,加挂中心的名称统一为“XX区(县)XX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其原有主体养老机构名称不变。中心标识相关要求,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另行规定。 中心外设功能区,要明确其与中心主体机构之间的管理构架和利益关系。中心主体机构作为独立法人,要对其外设功能区行使使用权和管理权,通过外设功能区对所属街(乡、镇)的城乡社区输出技术与服务。各区县要制定符合本区县特点的中心有关管理政策,建立对外设功能区、实行多点连锁经营的中心管理制度,通过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服务保障的定期巡查以及医疗巡诊,实现中心主体机构对其外设功能区的管理与支撑。 对于传统城区街道中规模偏小、辐射力量相对薄弱的中心主体机构,所属街道应积极介入给予指导,按照“区域统筹、整体规划、集中管理”的原则,建立由街道、中心主体机构、中心外设功能区、社区居委会等组成的多方议事协调组织和街道领导小组,统筹中心主体机构和外设功能区发挥资源“捆绑”优势,为辖区老人开展多方位的养老服务。 二、建设扶持要求 (一)区县资金支持 各区县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属地中心建设。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参照市级补助的方式和原则安排区县扶持资金,全力支持中心建设工作。 (二)补助范围界定 中心外设功能区的建设改造工程和配置设施设备,纳入市级补助范围,并与中心主体机构作为整体享受分类资助,不单独给予资助。规定配置设备补助中的大额设备单项限额,配置一般大额设备的单项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单独规划配置电梯的单项补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 (三)补助类别界定 建设补助项目(含新建或改扩建)最高享受市级补助300万元,并可叠加享受配置设备的市级补助,即一个中心最高可享受市级建设补助和配置设备补助共计450万元。 建设补助项目中的改扩建项目,下设按新增床位给予扩建补助和按比例给予现有机构内部改造补助,两者不能同时享受,由中心选定其一申请市级补助。 (四)补助政策执行 以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作为中心主体机构的,中心收到市级建设补助和配置设备补助后,在设施设备购置时需执行市和区县规定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以社会办养老机构或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作为中心主体机构的,在给予市级建设补助和配置设备补助时,按照“以奖代补”方式执行。 (五)项目竞争性分配 根据“择优分配”的基本原则,将对市级补助支持建设80个中心的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分配”和集体决策的方式,形成“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 中心建设以各区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行总量控制,前期下达的各区县建设指标为申报2014年中心建设项目下限,各区县要调动各方力量全力实现,在申报中心建设项目时,可不局限指标限制,将具备条件或正在积极筹备创造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并上报,为市有关部门择优选择最终项目提供依据。原则上一个街(乡、镇)设立一个中心,对一个街(乡、镇)拟多申报建设中心的,市级将做统筹研究,确保全市中心建设项目的科学合理布局。 在确定80个中心名单和督导建设工作中,将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联合评估工作组,研究制定综合评估方案,确定公平合理的评估标准。通过工作组的集体决策,确定最终市级补助支持建设80个中心的名单,同时确定适当比例的后补中心名单。工作组将协同参加督导建设工作,面向社会公示80个中心名单以接受监督,对发现问题的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建立有关“一票否决”机制,对认定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中心将直接淘汰并追回市级补助资金,收回资金将及时用于在后补中心名单中按序增补支持。 三、工作推进要求 (一)注重发挥中心建设参与各方作用。中心建设事项涉及区、街(乡、镇)多部门工作,需要在推进中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和部门间协调配合意识。 各区县民政局作为中心建设的牵头部门和第一责任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委派专门领导负责项目推进,统筹财政、老龄、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区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主管部门作为区县民政局具体执行部门,除要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外,要重点负责中心机构的资质审查、设立许可和提出中心主体机构及其外设功能区的功能设置、改造要求,协助区县民政局财务部门参照原有街道乡镇敬老院建设支持政策渠道,做好中心建设资金补助审查与及时拨付等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作为中心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要与本区县专项配套资金做好统筹安排,及时足额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与区县民政局、老龄办、街(乡、镇)及相关部门通力协调配合,对补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切实发挥补助资金应有效益。对查实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要及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退缴市财政局,同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将责任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各区县老龄办作为中心建设的统筹协调部门,除要做好中心建设指标在街(乡、镇)的分配工作外,要重点负责与街(乡、镇)的联系工作,负责指导中心主体机构及其外设功能区的选址、功能设计方案编制和建设工程的检查验收,指导中心对居家社区辐射的服务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建立,对中心建设和运营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要统筹参与各方协调解决。 街(乡、镇)作为设置中心的属地行政部门,要积极为中心选址与建设提供便利条件,为运营主体提供相应扶持政策,注重发挥属地对中心建设与管理服务的指导作用。 (二)采取措施确保中心建设按期推进。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原上报项目重新进行梳理,确定中心建设方案,按照进度要求,2014年3月28日前填报《区县2014年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有关说明和保障措施等材料,经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市民政局彩票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并附本区县中心建设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同时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通过协商统一指派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具体事务联系人,与建设项目申报表一并报送到市民政局。 2014年4月3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彩票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关于中心工程建设改造方案和居家社区辐射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并附工程设计图纸(A3纸),由市老龄办会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部门、彩票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定要求并迅速投入使用。同时按照督查要求,为保证施工前后情况对比,申报建设的养老照料中心,要报送申报中心的主体机构和外设功能区的相关场所照片。有建筑物的要有外景和建筑内的拟改造的服务场所照片2至3张(电子版),每张照片要文字注明中心名称和所在位置。 2014年4月1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彩票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资金补助申请资料(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资金申请表及设备购置资金申请表),由市民政局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社会福利部门、彩票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先行审查,对中心申报资金补助资料中的不真实、不合规、超范围、不合理、能否确保按时完成等情况予以审定,为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市级补助支持建设80个中心名单的综合评估工作做好扎实基础。 (三)引入社会力量督导中心建设任务落实。建设80个中心是2014年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民政工作年度效能监察事项和绩效考核内容,市人大内司办、市政协社法委、市纪委将予以重点关注和检查。市民政局将联合市财政局、老龄办等部门开展项目初评;同时对经联合评估工作组确定支持的建设项目,将采取不定期、持续赴各区县实地检查指导工作,督导选址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尽快施工改造;督导在建工程安全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督导通过工程验收、具备运营条件的尽快开业。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现场会,组织全市80个中心建设项目负责人、运营方参观已投入运营、较成熟的中心,现场推介经验做法,促进中心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经验的学习交流,为后续建设项目提供经验支撑和引导示范。 附件:1.区县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联系表 2.区县2014年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利用其他用途土地和设施新建项目类) 3.区县2014年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现有养老机构改扩建类) 4.区县2014年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完善服务功能及设施设备购置类) 5.养老照料中心设施设备基本配置明细参考表 6.关于申请拨付2014年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金的请示 7.建设工程预算表(例表)(含新建、改扩建项目) 8.设备购置项目支出预算(决算)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 (联系人:市民政局福利彩票项目管理办公室 李珊珊 ; 联系电话:65395737)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1 区县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联系表
附件2 区县2014年 街道乡镇养老 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 (利用其他用途土地和设施新建项目类)
附件3 区县2014年 街道乡镇养老 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 (现有养老机构改扩建类)
审核单位: 区(县)民政局(公章) 老龄办(公章) 财政局(公章) 附件4 区县2014年 街道乡镇养老 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 (建设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及设施设备购置类)
审核单位: 区(县)民政局(公章) 老龄办(公章) 财政局(公章) 附件5 养老照料中心设施设备基本配置明细参考表
附件6 关于申请拨付2014年街道乡镇 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金的请示 市民政局: 为提升推进我区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办《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6号)的要求,我区对今年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完善服务功能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实地检查审核。 经审核,现申请给我区符合资助条件的 所机构,拨付 万元建设资助金。 附件:1.建设工程预算表 2.设备购置项目支出预算(决算)表 XXXX区(县)民政局(公章) 老龄办(公章) 财政局(公章) 2014年 月 日 附件7 建设工程预算表(例表) (含新建、改扩建项目)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 元
附件8 设备购置项目支出预算(决算)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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