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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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 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民划发〔2013〕29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保护首都优秀历史地名,弘扬传统地名文化,促进首都地名文化发展繁荣,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民政部关于发布<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的公告》(第251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17号)精神,以及《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大民政文化的意见>的通知》(京民办发〔2012〕24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1.千年古县地名文化遗产; 2.千年古镇地名文化遗产; 3.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 二、申报条件 (一)千年古县地名文化遗产 1.置县1000年以上。 2.专名沿用至今达1000年以上,或历史上虽有短暂变更但又恢复使用至今的。 3.地名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知名度高。 4.古县实体文化应含有下列一个以上特征(含一个): 特征明显的历史文化; 特色鲜明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3)独特且富有传承价值的传统文化。 (二)千年古镇地名文化遗产 1.集镇或中心聚落形成至今达1000年以上,且今为建制镇。 2.专名历代传承,沿用至今达1000年以上,有重要传承价值,知名度高。 3.地名实体文化内涵较丰富,独具特色。 4.古建筑保存较好,传统风貌尚存,名称内涵丰富。 5.历史上为区域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重地。 (三)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 1.村落形成至今达1000年以上。 2.地名沿用至今达1000年以上,文化内涵丰富,有重要传承价值,知名度高。 3.传统聚落形态和典型建筑保存尚好,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三、申报程序 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可按以下方法步骤组织实施。 (一)普查登记 可利用前期组织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北京卷》的有关成果,对辖区内所有村、镇以及本区县政区地名进行一次普查梳理,按照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申报的条件和要求,逐一比对、筛选,对初步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建册。 (二)调研评估 对初选合格的村、镇,协调地方志等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到实地进行座谈、寻访、踏勘、考证等工作,进一步挖掘核定地名文化遗产的历史沿革、文化内涵和保存现状,并写出调研评估报告。 (三)专家论证 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对通过初选评估的村、镇、区县政区地名,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审查上报 通过调研评估、专家论证的村、镇、区县,填写《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申报鉴定表》,经区县政府主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区县民政局公章后,附评估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接到申报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进行实地调研复核,对符合申报标准条件的报送民政部。经民政部鉴定确认为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的,列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名录》,由民政部、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中国分部联合颁发“中国地名文化遗产”证书和牌匾,并由民政部组织摄制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专题宣传片,通过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 四、申报时间 首批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申报时间截至2013年9月1日。此后满足条件的,可按程序要求随时逐级申报。 五、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申报,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旅游有着重要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专项经费,列为工作考评内容,定期进行指导和督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主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地名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质量标准。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据《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组织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细致地挖掘研究考证,认真撰写翔实准确的申报材料,确保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三)注重宣传保护。各区县民政局可会同文化、新闻和旅游等部门,采取发布保护名录、编制出版图书、拍摄影像作品、筹办主题会展等形式,加大对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力度,积极营造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从而不断提高地名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度、知名度,传播地域特色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旅游建设打造知名品牌。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1月21日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