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北京市社会组织示范基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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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北京市社会组织示范基地的决定
京民社发〔2012〕501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级业务主管单位,各级社会组织: 为加快社会组织发展,树立不同类型的可学、可看、可复制的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和建设品牌,发挥其示范、窗口和辐射等传帮带作用,有效配置社会组织在人力、财力、项目等方面的资源,加强社会组织之间的学习交流、经验借鉴,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首都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市民政局决定建立社会组织示范基地。 一、示范基地的总体要求 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年检合格,评估等级原则上在3A级以上(尚未参加评估的,应获得市级或区级以上荣誉),内部治理规范、作用发挥充分、公益形象鲜明,在行业规范管理、承担基本公共服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化解社会矛盾、筹集社会资金等方面形成了可学、可看、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具有示范、展示、服务等功能作用,具有代表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先进性。 二、示范基地的标准 1.组织建设优。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顺畅,形成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高,人才引的进、留的下,队伍管理建设有特色。服务会员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载体齐全,有行之有效的会员服务体系。 2.活动能力强。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齐全,硬件建设适应业务开展的需要。资金筹措渠道多元,外部联系渠道通畅,能有效组织、调动、协调社会资源开展活动。项目运作专业、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服务社会好。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本行业、本领域中发挥专业优势,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断满足会员和群众个性化需求。深入基层会员单位、深入社区,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突出成绩。 4.社会公信高。在所在领域、行业具有较高权威性、影响力。网站(网页)运行良好,有信息公开制度,程序规范、内容丰富。开展公益慈善和服务民生活动,有可信的活动品牌,社会影响广泛,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三、示范基地的主要职责 1.提供接待与咨询服务。为来访社会组织提供参观考察服务,与来访社会组织进行座谈交流,为来访社会组织提供基本情况、经验介绍、项目管理等相关资料。解答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务性问题。为来访社会组织提供“诊断”服务,提出发展对策和建议。 2.提供项目培训服务。为合作社会组织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并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参与社会活动和项目管理的机会和载体,帮助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能力。有条件的,可以为有意愿成立社会组织的“草根组织”提供孵化服务,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和帮助。 3.提供资源配置服务。利用自身资源和社会资源,为社会组织联系项目、资金、志愿者资源和服务对象提供帮助。邀请社会组织参与项目实践,形成项目组团,提升社会组织活动能力。 四、示范基地的认定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应按要求填写《北京市社会组织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表》。市级社会组织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县)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经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报送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成立示范基地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评选审核工作。评选结果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示范基地名单,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进行命名、授牌。示范基地每两年重新评比认定一次。 五、对示范基地的扶持 1.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在推动政府转变职能过程中,优先考虑示范基地的典型意义,将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转移给其承担。 2.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倾斜。对认定的示范基地,优先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服务,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对履行示范基地职责,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项目和岗位,政府予以支持。 六、示范基地的建设 1.创新发展思路。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发展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不断创新社会组织自身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在内部治理、队伍建设、社会参与、项目运作等方面形成先进经验,为全市社会组织发展提有益借鉴和参考。 2.发挥功能作用。增强社会参与意识,在协同政府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开展服务民生、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自治能力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不断提高社会协同能力。 3.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非营利性准则,大力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自觉弘扬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引领首都社会组织发展风尚,树立公益性组织鲜明形象。 4.增强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搭建服务平台,建立服务体系,为社会组织提供力所能及的软硬件服务,广泛开展项目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北京市民政局 2012年12月10日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