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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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办发〔2011〕185号 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各二级、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民政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准确掌握市局系统各单位、各区县民政局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就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内容 (一)重要工作 1.市局系统各单位、区县民政局贯彻落实中央及民政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的情况。 2.中央、民政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等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3.市局系统各单位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惠民政策、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改革、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重要新闻发布的情况。 4.市局系统各单位、区县民政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5.市局系统各单位承担的市政府折子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委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等进展情况,区县民政局落实市民政局折子工程、主要惠民政策等情况。 6.市人大、市政协涉及民政工作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7.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8.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旱灾、洪涝、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首都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9.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正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因资产、人事劳动关系等原因发生较大额赔偿责任的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10.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本单位主责或配合的市级、局级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度情况;单位内部重点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情况;市有关部门、市民政局重点督查件的办理情况。 (三)重要活动 11.民政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领导考察或调研民政工作。 12.需要民政部领导、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市领导出席的活动。 13.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14.拟在八宝山殡仪馆等场所举行的重大丧事活动。 15.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民政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 16.市局系统各单位组织的5人(含)以上离京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单位人员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活动。 17.市局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四)重要会议 18.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19.年度区县民政工作会议、全市民政业务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 20.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有关精神的重要会议。 (五)其他重大事项 21.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情况。 22.市局系统各单位离退休干部病危、去世情况。 23.市局系统各单位、各区县民政局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24.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二)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民政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市局系统各单位一般应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局办公室主任向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报告;各分管局领导向局长报告;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报市民政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如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动态等)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民政局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电话:65868811);涉密事项要通过专电、密电或加密传真等途径报告。 三、报告时限 (一)重要工作的报告,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局长报告,涉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分管局长报告。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2小时内向主管局领导和市民政局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三)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向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汇报。重大活动需要部领导、市领导出席的,至少提前10天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请示。拟在八宝山殡仪馆等场所举行的重大丧事活动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其他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 (四)重要会议的报告,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至少提前1个月报市民政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0天向局办公室书面报告。年度民政工作业务会议要在会前7天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报告。区县年度民政工作会议提前7天报市局办公室。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和离退休干部病危、去世应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 四、报告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认真执行报告工作规定,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立即落实,不打折扣,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二)建立机制。市局系统各单位、各区县民政局要建立本单位、本地区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主管领导、主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三)严肃纪律。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领导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五)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本意见由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民政 工作制度 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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