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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
  3. [实施日期] 2010-04-01 14:52:07 ----
  4. [成文日期] 2010-04-01 14:52:02 ----
  5. [发文字号] 京民殡发〔2010〕60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10-04-01 14:51:57 ----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规范我市殡仪馆火化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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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殡发〔2010〕60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规范我市各殡仪馆火化证明管理工作,现就殡仪馆开具火化证明作出以下要求:

一、火化证明的内容。火化证明应包括亡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时间、火化时间、火化证明编号、殡仪馆盖章、发证日期。以上内容是火化证明必备内容,不可缺失。

二、火化证明的样式。见附件。

三、火化证明的填写。火化证明应当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

四、火化证明的领取。火化证明办理完毕后,原则上由逝者家属签字领取,殡仪馆将存根联留档保存。家属之外的人员代办的,也须在领取时注明。

五、火化证明的补办。丢失火化证明的,应由首次领取火化证明的人申请补办,殡仪馆须当场核实补办者身份,并将补办情况记录存档。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火化证明样式

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火化证明(存根)

编号:


逝者 性别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去世,遗体于 年 月 日在我馆火化。

特此证明。

承办人(家属)签字: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骑…………..………………缝………………..……………章………….……..……….


火化证明


编号:


逝者 性别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去世,遗体于 年 月 日在我馆火化。

特此证明。

(殡仪馆盖章)

年    月    日

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